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317號
SLDM,106,審訴,317,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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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芝莊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緝字第9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芝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會計憑證填製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芝莊明知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徑,避免執法人員 之追究處罰,經常誘使一般民眾提供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作 為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渠等再反覆以此虛設公司行號名 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對外販售給有意逃漏稅捐之其他公 司行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逃漏稅捐使用,且依其生活經驗 ,可預見提供其身分證及健保卡等資料而擔任他人公司之名 義負責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遂行不法意圖,用以掩飾犯罪 行為,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3 年10月7 日前某日, 在不詳處所,將身分證件交予陳國清(於104 年4 月2 日死 亡),由陳國清持上開證件向臺北市政府辦理芝城企業有限 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下稱芝 城公司)設立登記,由張芝莊擔任芝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及稅捐稽徵法上之納稅義務人, 張芝莊並於103 年11月7 日持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為芝城公 司請領統一發票交付芝城公司使用。
二、張芝莊明知芝城公司於103 年11、12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凱洛爾公司)、長金發開發工程 有限公司(下稱長金發公司)之事實,且統一發票係商業會 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竟仍與芝城 公司陳國清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接續於上開期間內 ,持前揭由張芝莊領取之統一發票開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不 實之銷售統一發票共計25張,合計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 8,075 萬5,821 元,分別提供予凱洛爾公司(16紙)、長金 發公司(9 紙)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凱洛爾公司、長金 發公司全數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 凱洛爾公司、長金發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金額為403 萬7,79



3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 公平性。嗣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稽查人員稽查後,察覺有異 而循線查知上情。
三、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張芝莊(下稱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 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6 年偵緝字第95號卷,下稱偵緝卷,第18至19、23至24 、46至47頁;本院卷第19頁),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 年7 月2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5002922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芝城公司設立登記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 票證申請書、被告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芝城 公司設立登記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人 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芝城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 查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各1 份在卷可佐(見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他字第3151號卷第1 至7 、11至13、 51至54頁),足認被告前開所為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嫌應堪認定,自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 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 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本件芝城公司統一發票之填製,乃其 實際負責人之業務,是該統一發票,本質上亦係刑法第21 5 條之文書,惟統一發票既屬會計憑證,而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 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均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 實行為,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



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25 號、第6171號 判決意旨論述綦詳,是本件尚無論以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 罪之餘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2、被告於前開期間內,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 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 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 之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罪處斷。被告與陳國清及芝城公司內某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有傷害、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及公共危 險案件之刑事前科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足徵其素行非佳,其以提供國民身分證及健保 卡等證件而擔任芝城公司負責人之方式,虛開統一發票, 合計金額達8,075 萬5,821 元,幫助他人逃漏稅之金額亦 達403 萬7,793 元,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且危害稅捐機關 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終能 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擔任名義負責人,實際參與情節尚 非至重,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 為國小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無業且獨居及勉持之家 庭經濟狀況(見偵緝卷第5 頁,本院卷第24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扣抵稅額 │收受發票之買方 │
├──┼──────┼───────┼────────┼────────┤
│1 │CZ00000000 │1,098,192 │54,910 │凱洛爾公司 │
├──┼──────┼───────┼────────┼────────┤
│2 │CZ00000000 │5,800,767 │290,038 │凱洛爾公司 │
├──┼──────┼───────┼────────┼────────┤
│3 │CZ00000000 │3,319,499 │165,975 │凱洛爾公司 │
├──┼──────┼───────┼────────┼────────┤
│4 │CZ00000000 │783,287 │39,164 │凱洛爾公司 │
├──┼──────┼───────┼────────┼────────┤
│5 │CZ00000000 │549,092 │27,455 │凱洛爾公司 │




├──┼──────┼───────┼────────┼────────┤
│6 │CZ00000000 │1,944,955 │97,248 │凱洛爾公司 │
├──┼──────┼───────┼────────┼────────┤
│7 │CZ00000000 │2,572,962 │128,648 │凱洛爾公司 │
├──┼──────┼───────┼────────┼────────┤
│8 │CZ00000000 │1,557,690 │77,885 │凱洛爾公司 │
├──┼──────┼───────┼────────┼────────┤
│9 │CZ00000000 │1,070,194 │53,510 │凱洛爾公司 │
├──┼──────┼───────┼────────┼────────┤
│10 │CZ00000000 │3,053,736 │152,687 │凱洛爾公司 │
├──┼──────┼───────┼────────┼────────┤
│11 │CZ00000000 │3,223,500 │161,175 │凱洛爾公司 │
├──┼──────┼───────┼────────┼────────┤
│12 │CZ00000000 │11,715,671 │585,784 │凱洛爾公司 │
├──┼──────┼───────┼────────┼────────┤
│13 │CZ00000000 │699,353 │34,968 │凱洛爾公司 │
├──┼──────┼───────┼────────┼────────┤
│14 │CZ00000000 │807,798 │40,390 │凱洛爾公司 │
├──┼──────┼───────┼────────┼────────┤
│15 │CZ00000000 │2,942,104 │147,105 │凱洛爾公司 │
├──┼──────┼───────┼────────┼────────┤
│16 │CZ00000000 │2,942,734 │147,137 │凱洛爾公司 │
├──┼──────┼───────┼────────┼────────┤
│17 │CZ00000000 │3,069,319 │153,466 │長金發公司 │
├──┼──────┼───────┼────────┼────────┤
│18 │CZ00000000 │628,254 │31,413 │長金發公司 │
├──┼──────┼───────┼────────┼────────┤
│19 │CZ00000000 │6,604,539 │330,227 │長金發公司 │
├──┼──────┼───────┼────────┼────────┤
│20 │CZ00000000 │1,413,076 │70,654 │長金發公司 │
├──┼──────┼───────┼────────┼────────┤
│21 │CZ00000000 │1,195,844 │59,792 │長金發公司 │
├──┼──────┼───────┼────────┼────────┤
│22 │CZ00000000 │5,074,044 │253,702 │長金發公司 │
├──┼──────┼───────┼────────┼────────┤
│23 │CZ00000000 │2,808,675 │140,434 │長金發公司 │
├──┼──────┼───────┼────────┼────────┤
│24 │CZ00000000 │14,091,869 │704,593 │長金發公司 │
├──┼──────┼───────┼────────┼────────┤
│25 │CZ00000000 │1,788,667 │89,433 │長金發公司 │




├──┼──────┼───────┼────────┼────────┤
│合計│ │80,755,821 │4,037,7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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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