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6年度,1956號
TPHM,96,上訴,1956,20070828,1

1/3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金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
2576號,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9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卯○○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卯○○(綽號小凱)、葉志宏(綽號小馬)(另案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五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 、李鴻松(綽號小李)(另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併科罰金五十萬元),在大陸海南島地區加入姜禮明(綽 號小張、姐夫,另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併科罰 金二百萬元,復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彭星萬(綽號 叮噹)、羅朝俊(綽號阿俊)(以上二人另案由檢察官偵辦 中)及大陸地區、真實姓名不詳自稱「王大哥」、綽號「胖 皮」、「寶燈」、「阿林」之成年男子等人,組成之恐嚇詐 欺集團。與在臺灣地區提領贓款之車手集團,以蕭進章(綽 號浪哥,另案由檢察官偵辦)、牛方威(另案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五十萬元確定)為首,成員有范順揚 、劉俊頡(以上二人,另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併科罰金三十萬元確定)、蘇裕展(另案由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審理)、葉志遠田汶昇(以上二人,另案由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審理)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術騙取他人財物並恃以為常業之犯意及共同概括恐嚇危害安 全之犯意,為下列所述行為。
二、自民國93年3月間起至同年11月間,該恐嚇集團在大陸地區 海南島海口市,先向不詳人士以每筆0.5至1元間不等之價格 購得之臺灣地區民眾之個人資料包括聯絡電話、住址、親屬 姓名等二萬筆資訊。由在臺之車手集團透過雜誌之廣告,購 入大量臺灣地區提供人頭名義之銀行帳戶提款卡(含密碼) 、存摺、身份證影本等物,蕭進章、牛方威指示車手集團之 成員范順揚、劉俊頡、少年蔡○○、少年郭○○(卯○○對 此少年參與,並不知情,無犯意聯絡)、蘇裕展葉志遠田汶昇等人,先持提款卡前往各地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測試



,將可以使用之提款卡帳戶報告蕭進章及姜禮明等人。再利 用臺灣海南島電話線路傳輸產生之模糊現象,由恐嚇詐欺集 團成員於大陸海南地區以電話撥打至臺灣被害人家中,偽稱 該被害人某親人,遭地下錢莊之人控制、毆打,另一人接過 電話,自稱係地下錢莊之人,其親人因向其借錢或替他人作 保,現須立即清償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之金額,方得平 安歸來,否則將對其親人之不利云云。或其中一人與被害人 通話,告以被害人親人積欠債務,其他人於電話旁假裝其親 人驚恐或哭泣之聲音,又喝令被害人不准報警及不准掛上電 話,致被害人不敢對外查證或求助,或因害怕驚慌未能查證 ,心生畏懼而陷於錯誤,而分別匯出款項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各被害人、恐嚇詐騙方式、匯款金額、帳戶均詳如附表所 示。在臺灣之車手集團成員,分別以提款卡,在新竹、臺南 地區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將詐得之款項提領,交給牛方威 。蕭進章則依大陸地區姜禮明、「王大哥」等電話指示,再 轉匯分散至其他帳戶,並恃以為常業。卯○○分擔在恐嚇詐 騙電話中假裝被害人之親人哭泣聲音,所詐得款項由在臺灣 之車手集團成員分得一成,其餘九成扣除開銷費用後,由恐 嚇詐欺集團大陸籍成員「王大哥」等人分得五成,姜禮明分 得二成五,剩餘部分由其他成員分配。卯○○嗣於95年8月1 日返國投案,為警在中正國際機場逮捕。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卯○○於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自 白不諱(見95年度偵緝字第1949號偵查卷第14至15頁、及原 審法院卷),其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承確有參與部分行為,核 與共犯葉志宏(見94年度偵字第9516號偵查卷〈一〉第17至 22頁警詢筆錄)、李鴻松(見94年度偵字第9516號卷〈一〉 第35至39頁、第55頁警詢筆錄)、姜禮明(見93年度偵字第 19038號偵查卷〈一〉第5至9頁、94年度偵字第9516號偵查 卷〈一〉第61至70頁警詢筆錄、93年度偵查卷第19038號偵 查卷〈一〉第79至82頁偵訊筆錄、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 161號卷〈一〉第124、125頁審判筆錄、本院94年度上訴字 第1443號第169至173號審判筆錄)、牛方威(見93年偵字第 19050號偵查卷第8至10頁、第11至17頁、94年度偵字第9516 號偵查卷〈一〉第123至125頁警詢筆錄、93年度偵字第 19050號偵查卷第182至185頁、第189頁偵訊筆錄、原審法院 94年度訴字第161號卷〈一〉第125、126頁、本院94年度上 訴字第1443號卷第169至173頁審判筆錄)、范順揚(見93年



度偵字第19050號偵查卷第66至68頁、第77至79頁、94年度 偵字第9516號偵查卷〈一〉136至141頁、第150至158頁警詢 筆錄、93年度偵字第19050號偵查卷第185至187頁、第189頁 偵訊筆錄、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1號卷〈一〉第126頁、 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443號卷第169至173頁審判筆錄)、劉 俊頡(見93年度偵字第19050號偵查卷第63至65頁警詢筆錄 、同卷第187至189頁偵訊筆錄、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1 號卷第126、127頁、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443號卷第169至 173頁審判筆錄)、蘇裕展(見93年度偵字第19038號偵查卷 〈一〉第147至151頁)、葉志遠(見93年度偵字第19038號 偵查卷〈一〉第164至169頁警詢筆錄)、田汶昇(見93年度 偵字第19038號偵查卷〈一〉第177至181頁警詢筆錄)及少 年蔡○○(見93年度偵字第19050號偵查卷第80至83頁、第 91至93頁警詢筆錄)、郭○○(見93年度偵字第19050號偵 查卷第95至98頁、第103至第106頁警詢筆錄)之供述相符, 並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指證遭受恐嚇欺騙之情節在卷。另有 如附表所示之匯款申請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機 構帳戶交易明細、匯款回條聯、匯款執據及上開恐嚇詐欺集 團、車手集團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號等11支行動電話門號之監聽譯文(附於93年度偵字 第19038號偵查卷〈二〉第57至82頁、第178至217頁)、車 手集團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4張(附於 93年度偵字第19038號偵查卷〈三〉第60至69頁)等在卷足 憑,足認被告卯○○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案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明確,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 上字第110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卯○○加入該恐嚇詐欺 集團共謀犯罪,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即 應共同負責。被告辯護人辯稱其僅應就其參與部分負責,自 無可採。又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 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經查被告卯○○與共犯姜禮 明等人以電話詐騙被害人匯款,其等有計畫性收購大量人頭 帳戶及個人資料,撥打電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並因 此詐得龐大金額,顯係以詐欺為目的之職業性犯罪,被告於 原審法院準備程序時並自承:剛開始在那邊打電話是由姜禮 明拿生活費給我,後來是依詐得金額分給我三成半當作代價



,實際上我有分到錢,當時我沒有其他工作,我是靠這些錢 來生活等語在卷,是其於上開犯罪期間,皆以共同詐騙所得 報酬作為生活費用來源,顯係賴以維生,應認係常業犯。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 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 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 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 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 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 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 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第8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敘述如下: ㈠查被告行為後,於95年7月1日開始施行之刑法,已將第 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刪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犯行,如依新法規定,均應按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論處,並數罪併罰。惟依修正刪除前之常業詐欺罪之 規定,則就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多次犯行,僅論以一罪之常 業詐欺罪。而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而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是若依修正後之規定, 被告將所犯多次詐欺取財罪分論併罰,顯較常業犯之法定 刑為重,因此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㈡關於罰金刑,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 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銀 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 6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二至十倍, 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 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修正後 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 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 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 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 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 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 ,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



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72年6月 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 為三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 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 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 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新法修正已刪除,是於新法修 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 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 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 、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 論以連續犯。
㈣修正前刑法第28條係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將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由 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 修正理由係認「實施」一詞,在實務上向來認為涵蓋陰謀 、預備、著手、實行等概念在內,惟基於近代刑法個人責 任原則及法治國人權保障之思想,上開實務見解應有所修 正,不應承認「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為共 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然無礙於「共謀共同正犯」之成立。 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乃屬 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應比較新舊法。本件被告無論 依修正前後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是此部分修正對被告 言之,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區別。
㈤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 他罪者,從一重處斷」牽連犯之規定,業經於95年7月1日 修正刪除,依新法凡是有關牽連犯之犯罪均應分論併罰, 此次修正自屬不利被告,比較新舊結果,仍應適用有利被 告之舊法論以牽連犯。
㈥經綜合前述各項罪刑法律變更,整體為「從舊從輕」之比 較結果,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舊刑法之規定,較有利 於被告,合先敘明。
四、被告所參與之詐騙集團,原即係以詐欺取財為目的,在詐騙 電話中稱對被害人之親人將施以生命、身體、自由之危害,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核被告卯○○所為,係犯修 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卯○○與另案被告姜禮明牛方威、范順揚、劉俊頡 、蕭進章、彭星萬、羅朝俊、葉志宏李鴻松蘇裕展、田 汶昇、葉智遠及大陸地區、真實姓名不詳自稱「王大哥」、 綽號「胖皮」、「寶燈」、「阿林」等成年男子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等人所犯數次恐 嚇危害安全罪,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且反覆為之,顯係出於 概括犯意,應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等人係 以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以恐嚇為方法,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 係牽連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刑法第340條之常 業詐欺罪,為牽連犯,應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論處。起訴書 雖未引用刑法第305條,惟起訴事實已論及,自屬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理。本件之車手集團雖有少年蔡○○、 郭○○,惟被告在大陸地區受「王大哥」、姜禮明之邀加入 恐嚇詐欺集團,然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其知悉臺灣車手集團中 有少年成員,尚難認被告等與少年蔡○○、郭○○為共犯, 併此敘明。
五、原審因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所屬詐欺集團 係以恐嚇危害安全(刑法第305條)為方法,詐取被害人金 錢,為修正前之牽連犯關係,原判決認係同時犯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346條第1項)及常業詐欺罪,所持法律見解尚非允 洽。被告上訴請求輕判,核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 自應由本院將之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不思以合法之途徑獲取金錢, 竟參與詐騙集團,負責撥打詐騙電話,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秩 序,並參酌被告行為時甫滿20歲、年輕識淺,及其在詐欺集 團中擔任之角色並非主謀、分工項目、參與之時間及其所得 之利益,暨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壹年 捌月(檢察官求處被告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併科罰金三百萬 元,惟本院審酌上開情狀,認該刑度尚嫌過重,附此敘明) ,以示懲儆,並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56條(修正前)、第340條 (修正前)、第305條、第55條後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富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0條(修正前)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
│姓  名│ 受騙時間 │   詐騙方式   │受騙金額(新台幣) │  匯入帳戶名稱、號碼   │ 被詐欺之證據(案卷頁碼) │
├────┼─────┼─────────┼─────────┼──────────────┼─────────────┤
董玉燕 │93年7月20 │董玉燕接獲自稱地下│93年7 月20日某時許│(一)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 │1.董玉燕於偵查中之指述  │
│    │日某時許 │錢莊之人的電話,佯│匯入:      │ 帳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稱其兒子林資源幫人│(一)6萬元。    │(二)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 年度偵字第19038 號(三)卷│
│    │     │作保,需還款20萬元│(二)5萬元。    │ 帳戶。         │ 第285-286頁)     │
│    │     │,如不還錢,要讓其│(均為帳戶匯款) │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     │兒一輩子坐輪椅,電│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話那頭並傳來類似其│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二)卷第 │
│    │     │兒之哭聲,該偽稱地│         │              │395頁)          │
│    │     │下錢莊之人並叫董女│         │              │             │
│    │     │不准報警,不准掛電│         │              │             │
│    │     │話,要求董女用提款│         │              │             │
│    │     │卡匯款,嗣林資源回│         │              │             │
│    │     │家,董女始知受騙。│         │              │             │
├────┼─────┼─────────┼─────────┼──────────────┼─────────────┤
│游曉春 │93年7 月23│游曉春接獲類似其兒│93年7 月23日21時21│台新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1.游曉春於偵查中之指述  │
│    │日18時許 │子王俊評聲音的男子│分許匯入:10萬元。│31號帳戶。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     │電話,哭說伊出事了│         │              │3.王建峰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
│    │     │,被地下錢莊的人帶│         │              │ 明細影本各1紙      │
│    │     │走,嗣又換另一個人│         │              │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
│    │     │說其兒子幫人作保,│         │              │5.宜蘭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
│    │     │向地下錢莊借錢,借│         │              │ 報案三聯單1紙      │
│    │     │錢的人跑了,要其兒│         │              │6.宜蘭縣警察局詐騙帳戶通報│
│    │     │子還20萬元,並說如│         │              │ 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申請表│
│    │     │不還錢便要將其兒子│         │              │ 1紙 │
│    │     │剁手剁腳。又向游曉│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春要手機號碼,並不│         │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三)卷第│
│    │     │准其報警、掛電話,│         │              │ 309頁、第320至323頁;同署│
│    │     │要游曉春用提款機匯│         │              │ 93年度偵字第19038號(二)卷│




│    │     │款。嗣經游曉春女兒│         │              │ 第396頁) │
│    │     │打電話問其兒子行蹤│         │              │         │
│    │     │,始知受騙。   │         │              │ │
├────┼─────┼─────────┼─────────┼──────────────┼─────────────┤
│李盧秀齊│93年7月26 │李盧秀齊接獲一名自│93年7 月26日16時40│曾惠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325│1.李盧秀齊於警詢時之指述 │
│    │日15時30分│稱係地下錢莊的男子│分許匯入:5 萬元(│00000000號帳戶。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許    │電話,說李女兒子李│以現金匯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俊賢幫朋友對保欠錢│         │              │年度偵字第19038 號(二)卷第│
│    │     │,人現在被控制行動│         │              │315-316頁)        │
│    │     │,並在電話裡聽到其│         │              │             │
│    │     │兒子聲音,復經李女│         │              │             │
│    │     │打手機聯絡其兒子未│         │              │             │
│    │     │果(斯時李俊賢收到│         │              │             │
│    │     │不明人士所打861387│         │              │             │
│    │     │0000000及000000000│         │              │             │
│    │     │44002 兩支電話),│         │              │             │
│    │     │便依該男子指示匯款│         │              │             │
├────┼─────┼─────────┼─────────┼──────────────┼─────────────┤
傅桂妹 │93年7月27 │傅桂妹接獲一男子電│93年7 月27日19時44│劉勝釗,國泰世華銀行中華分行│1.傅桂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日19時30分│話,說傅女兒子詹崇│分許匯入:10萬元(│000000000000號帳戶。    │ 指述 │
│    │許    │暉替人擔保20萬元,│以現金匯出)。  │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     │現那人跑掉要其兒子│         │              │3.其夫詹前金之遠東銀行存簿│
│    │     │負責,電話裡並傳來│         │              │ 封面及其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    │     │一男子被毆打且叫喊│         │              │ 各1紙  │
│    │     │媽媽救我之聲音,傅│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女因心急,再加聯絡│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二)第317│
│    │     │其兒未果,便陷於錯│         │              │-320頁;同署93年度偵字第19│
│    │     │誤而誤信為真,依對│         │              │038號 (三)卷第307-308頁、 │
│    │     │方指示用提款機匯款│         │              │第315-316頁)       │
│    │     │,對方並不准其報警│         │              │    │
│    │     │、掛電話。嗣經其聯│         │              │             │
│    │     │絡到兒子始知受騙。│         │              │             │
├────┼─────┼─────────┼─────────┼──────────────┼─────────────┤
│丁○○ │93年7 月28│丁○○接獲一名男子│93年7 月28日20時23│中華郵政中苗郵局000000000000│1.丁○○於警詢之指述   │
│    │日19時20分│電話,稱姚女先生欠│分許匯入:6 萬元(│99807號帳戶。        │2.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
│    │許    │其20萬元是否要處理│以帳戶匯款)。  │              │ 1紙           │
│    │     │,並在電話裡聽到類│         │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
│    │     │似其先生之聲音,而│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陷於錯誤誤信為真,│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 (二)卷第│
│    │     │便至提款機匯款。 │         │              │262-264頁)        │




├────┼─────┼─────────┼─────────┼──────────────┼─────────────┤
│庚○  │93年7月29 │庚○接獲一名不明男│93年7 月29日10時許│劉哲維,國泰世華銀行板橋分行│1.庚○於警詢之指述    │
│    │日10時許 │子電話,稱張女兒子│匯入:10萬元(以現│000000000000號帳戶。    │2.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
│    │     │欠他們地下錢莊20萬│金匯款)。    │              │ 1紙           │
│    │     │元,現在人在那,並│         │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  │
│    │     │從電話裡傳來哭聲說│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媽媽救我,若要救其│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 (二)卷第│
│    │     │兒子,需先匯10萬元│         │              │259-261頁) │
│    │     │到指定帳戶,並不准│         │              │             │
│    │     │張女掛電話,等張女│         │              │             │
│    │     │匯完錢後,去到太平│         │              │             │
│    │     │市公所卻看不到兒子│         │              │             │
│    │     │,該名男子又打電話│         │              │             │
│    │     │稱所匯之錢不夠欲要│         │              │             │
│    │     │求張女再匯10萬元,│         │              │             │
│    │     │斯時張女回其女兒家│         │              │             │
│    │     │討論始察覺有異而報│         │              │             │
│    │     │案。       │         │              │     │
├────┼─────┼─────────┼─────────┼──────────────┼─────────────┤
│葉天野 │93年7 月29│葉天野接獲類似其兒│93年7 月29日13時30│楊鎮首,土地銀行新店分行0610│1.葉天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日13時30分│子柏青聲音之男子說│分許匯入:10萬元(│00000000號帳戶。      │ 指述  │
│    │許    │,伊當朋友保人,擔│以現金匯款)。  │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     │保20萬元,伊朋友跑│         │              │3.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    │     │掉,地下錢莊就找伊│         │              │ 存摺封面及其內頁交易明細│
│    │     │要錢,將之抓來又打│         │              │ 1紙           │
│    │     │傷其頭,哭喊要葉男│         │              │4.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
│    │     │救他,嗣換一名男子│         │              │ 1紙  │
│    │     │接聽重述上述內容,│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並說如葉男報警,要│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 (一)卷第│
│    │     │將其兒子手剁掉,且│         │              │124-125頁、第134-135頁;同│
│    │     │要葉男家裡電話、手│         │              │署93年度偵字第19038號 (二)│
│    │     │機不能掛,葉男因而│         │              │卷第338-341頁) │
│    │     │陷於錯誤,便依其指│         │              │             │
│    │     │示匯款10萬元,另該│         │              │             │
│    │     │名男子又說剩下10萬│         │              │             │
│    │     │元要其簽本票予他,│         │              │             │
│    │     │原訂一星期內付款後│         │              │             │
│    │     │又要求當場交付10萬│         │              │             │
│    │     │元才把兒子還給葉男│         │              │             │
│    │     │,葉男雖又領了現金│         │              │             │




│    │     │10萬元,但未交給對│         │              │             │
│    │     │方。       │         │              │             │
├────┼─────┼─────────┼─────────┼──────────────┼─────────────┤
張蘭香 │93年7月29 │張蘭香接獲一名陌生│93年7 月29日15時許│戶名不詳,中華郵政高雄市民族│1.張蘭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日15時許 │男子電話表示張女兒│匯入:10萬元(以現│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指述  │
│    │     │子王祖安遭其綁架,│金匯款5 萬元二次)│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     │須匯錢至其指定帳戶│。        │              │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紙   │
│    │     │,不然將砍斷其兒子│         │              │4.臺北縣警察局土城分局受理│
│    │     │手腳,張女於接到該│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  │
│    │     │電話後隨即打行動電│         │              │5.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    │     │話聯絡其兒子未果,│         │              │ 清水派出所詐騙帳戶通報警│
│    │     │因害怕便向鄰居借現│         │              │ 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
│    │     │金5 萬元匯至所指定│         │              │ 表1紙          │
│    │     │帳戶,回家後又再接│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獲該男子電話,稱5 │         │              │年度偵字第19038 號(一)卷第│
│    │     │萬元不夠須再匯5 萬│         │              │125-126頁;同署93年度偵字 │
│    │     │元至剛所匯之帳戶,│         │              │第19038號 (二)卷第321-328 │
│    │     │張女便又再匯5 萬元│         │              │頁) │
│    │     │至剛所匯之帳戶。 │         │              │  │
├────┼─────┼─────────┼─────────┼──────────────┼─────────────┤
│林村助 │93年7月30 │林村助接獲電話,稱│93年7 月30日14時45│(一)沈祥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林村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日13時45分│其兒子林忠輝朋友欠│分許匯入:    │ 南崁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指述 │
│    │許    │地下錢莊錢,其兒子│(一)10萬元。   │ 戶。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     │是保人,要負責還這│(二)10萬元。   │(二)趙曉嬋,中華郵政鳳山鳥松│3.郵政國內匯款單1紙    │
│    │     │筆錢,如不還要將其│(均以現金匯出) │ 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兒子腳打斷,要林男│         │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二)卷第 │
│    │     │去用現金匯款,並不│         │             │329-330頁;同署93年度偵字 │
│    │     │准報警、掛電話。嗣│         │   │第19038號(三)卷第308、317 │
│    │     │於兒子當天回家後,│         │              │頁)  │
│    │     │始知被騙。    │         │              │             │
├────┼─────┼─────────┼─────────┼──────────────┼─────────────┤
│乙○○ │93年7月30 │乙○○接獲來電顯示│93年7 月30日17時許│李韋春,國泰世華土城分行 │1.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日17時許 │其先生電話,並有一│匯入:10萬元(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     │ 指述  │
│    │     │類似吳女先生聲音之│匯款)。     │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     │男子稱其幫人作保,│         │              │3.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活期儲│
│    │     │須還20萬元,該男子│         │              │ 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其內頁交│
│    │     │並稱其連人帶車被帶│         │              │ 易明細表各1紙      │
│    │     │走,又被打。續換另│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名自稱係地下錢莊之│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 (二)卷第│
│    │     │男子,亦提及還錢之│         │              │244-245頁;同署93年度偵字 │




│    │     │事,並不准吳女報警│         │              │第19038號 (三)卷第254頁、 │
│    │     │、掛電話,叫吳女用│         │              │第272-273頁)       │
│    │     │提款機匯款或用現金│         │              │    │
│    │     │給他,吳女便用提款│         │              │   │
│    │     │機匯款。     │         │         │             │
├────┼─────┼─────────┼─────────┼──────────────┼─────────────┤
│子○○ │93年7月31 │子○○接獲不明人士│93年7 月31日16時16│國泰世華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1.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日16時許 │來電,稱其兒子程大│分許匯入:6 萬元(│0000000號帳戶。       │ 指述  │
│    │     │銘在其手上,續有類│帳戶匯款)。   │              │2.萬泰商業銀行客戶交易 │
│    │     │似其兒子聲音之人說│         │              │ 明細表1紙        │
│    │     │爸爸救我,再又有人│         │              │3.匯款交易明細表1紙    │
│    │     │接聽,說其兒子借10│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萬元不還,要程男用│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 (二)卷第│
│    │     │提款機匯款給他,並│         │              │265-268頁;同署93年度偵字 │
│    │     │不准報警、掛電話。│         │              │第19038號(三)卷第256頁) │
├────┼─────┼─────────┼─────────┼──────────────┼─────────────┤
│戊○○ │93年7月31 │戊○○接獲自稱地下│93年7 月31日20時16│黃春龍,國泰世華銀行台南分行│1.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日20時許 │錢莊陳先生來電說,│分許匯入:3 萬元(│000000000000號帳戶。    │ 指述          │
│    │     │洪女哥哥洪景梁幫人│以現金卡匯出)。 │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     │作保,被保人跑掉,│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故其哥哥須還錢30萬│         │              │年度偵字第19038 號(一)卷第│
│    │     │元,且其哥哥已遭地│         │              │63-64頁、第189-190頁)  │
│    │     │下錢莊之人綁架毆打│         │              │             │
│    │     │,洪女因而陷於錯誤│         │              │             │
│    │     │匯款。      │         │ │         │
├────┼─────┼─────────┼─────────┼──────────────┼─────────────┤
│己○○ │93年8月2日│己○○接獲類似其兒│93年8月2日10時許、│(一)莊英杰,台北國際商業銀行│1.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9時許   │子索肇富聲音之男子│14時許分別匯入: │ 西盛分行0000000000000號 │ 指述  │
│    │     │來電說,爸爸救我,│(一)10萬元(以現金│ 帳戶。         │2.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 │
│    │     │伊出事了,續換另一│  出)。    │(二)李金龍,中華郵政大園菓林│ 及其內頁交易明細表各1紙 │
│    │     │名男子稱其是錢莊的│(二)8 萬元(以現金│ 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   │
│    │     │人,說索肇富幫人作│ 出)。    │ 。  │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  │
│    │     │保,須還20萬元,並│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威脅不准報警、電話│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 (二)卷第│
│    │     │不能掛,該男子要索│         │              │273-274頁;同署93年度偵字 │
│    │     │男用現金匯款,嗣索│         │              │第19038號 (三)卷第256-257 │
│    │     │男用現金匯款二筆10│         │              │頁、第267-270頁)     │
│    │     │萬及8 萬元。後索肇│         │              │   │
│    │     │富回家,始知被騙。│         │              │       │
├────┼─────┼─────────┼─────────┼──────────────┼─────────────┤




│梁綺雲 │93年8月2日│梁綺雲接獲未顯示電│93年8月2日12時10分│黃春龍,上海商業銀行東台南分│1.黃志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黃志堅│11時50分許│話之男子來電稱,梁│許匯入:15萬元(以│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指述 │
│證言) │     │綺雲兒子宦嘉龍替人│現金匯出)。   │              │2.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
│    │     │作保,目前對方無法│         │              │ 1紙           │
│    │     │還錢,宦嘉龍在他們│         │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  │
│    │     │手上(並傳來像其兒│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子之哭聲),梁綺雲│         │              │年度偵字第19038 號(二)卷第│
│    │     │因而去找黃志堅幫忙│         │              │310-314頁;同署93年度偵字 │
│    │     │,向黃志堅借15萬元│         │              │第19038號(三)卷第284頁) │
│    │     │,並告知前述發生之│         │              │             │
│    │     │事,黃志堅隨即至梁│         │              │             │
│    │     │綺雲家接聽電話,後│         │              │             │
│    │     │就至郵局依其所指定│         │              │             │
│    │     │帳號匯款15萬元。嗣│         │              │             │
│    │     │經黃志堅聯絡其兒子│         │              │             │
│    │     │黃建華再輾轉聯繫宦│         │              │             │
│    │     │嘉龍後,始知被騙。│         │              │             │
├────┼─────┼─────────┼─────────┼──────────────┼─────────────┤
蔡泳增 │93年8月2日│蔡泳增接獲類似其兒│93年8月2日11時許、│蔡慶梁,華南銀行信維分行1492│1.蔡泳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11時許  │子蔡瑞銘聲音之男子│12時10分許分別匯入│00000000號帳戶。      │ 指述 │
│    │     │來電稱,伊出事了,│:共10萬元(分二筆│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     │被地下錢莊之人帶走│現金各4 萬元及6 萬│              │3.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2紙  │
│    │     │,續換另名男子稱,│元匯出)。    │              │4.彰化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封面│
│    │     │,因蔡瑞銘當保人,│         │              │ 及其內頁交易明細各1紙  │
│    │     │向地下錢莊借錢,借│         │              │5.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2紙  │
│    │     │錢的人跑了,要蔡瑞│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銘還30萬元,如不還│         │              │年度偵字第19038 號(二)卷第│
│    │     │錢,要將蔡瑞銘剁手│         │              │346-350頁;同署93年度偵字 │
│    │     │剁腳,並不准蔡男報│         │              │第19038號(三)卷第308-309頁│
│    │     │警、掛電話,蔡男因│         │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其│         │              │          │
│    │     │指示前往北港鎮文化│         │              │             │
│    │     │路之彰化銀行,分匯│         │              │             │
│    │     │款4 萬元、6 萬元至│         │              │             │
│    │     │華南銀行信維分行。│         │              │             │
│    │     │蔡瑞銘回家後,趕至│         │              │             │
│    │     │華南銀行阻止蔡男,│         │              │             │
│    │     │始知被騙。    │         │              │             │
├────┼─────┼─────────┼─────────┼──────────────┼─────────────┤
│丑○○ │93年8月2日│丑○○接獲類似其兒│93年8月2日某時匯入│呂佳凌,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16│1.丑○○於偵查中之指述  │




│    │某時   │子黃淵亮聲音之人哭│:20萬元(以現金匯│0000000000號帳戶。     │2.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
│    │     │泣說,伊幫人作保,│出)。      │              │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
│    │     │需還20萬元,續換另│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縣│
│    │     │名男子要黃男用現金│         │              │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反詐騙│
│    │     │匯款,並不准其報警│         │              │ 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紙 │
│    │     │、掛電話,黃男便匯│         │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  │
│    │     │款20萬元給他,嗣經│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黃男聯絡其兒子,始│         │              │年度偵字第19038 號(二)卷第│
│    │     │知被騙。     │         │              │391-394頁;同署93年度偵字 │
│ │ │ │ │ │19038號卷(三)第285頁) │
├────┼─────┼─────────┼─────────┼──────────────┼─────────────┤
│甲○○○│93年8月3日│甲○○○接獲來電稱│93年8月3日10時30分│李韋春,國泰世華銀行土城分行│1.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某時   │,其兒子吳振興幫人│許匯入:10萬元(以│000000000000號帳戶。    │ 指述          │
│    │     │作保,現在他們手上│現金匯出)。   │              │2.案件詳細資料表1紙    │
│    │     │,因債務人跑了,吳│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振興須還錢20萬元,│         │              │年度偵字第19038 號(二)卷第│
│    │     │電話裡並傳來類似吳│         │              │244、246頁;同署93年度偵字│
│    │     │振興之哭聲,吳女要│         │              │第19038號 (三)卷第254-255 │
│    │     │求和其兒子說話,但│         │              │頁) │
│    │     │被拒絕,並要吳女用│         │              │             │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