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95年度,60號
TPHM,95,附民上,60,200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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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
3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⑴原判決撤銷。
⑵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百萬元,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上訴人確有違反著作權法行為,其餘詳 如後附民事上訴狀所載。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 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56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 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602號判決駁回上 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新品瓦斯安全設 備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 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 司上訴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查原審95年度附民字第333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固將新品 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列為原告,但原審僅將乙○○列 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而非列為「兼 代表人」,亦即乙○○個人並非原審95年度附民字第333 號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效力所及之當事人,此有附於原法院卷宗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稽。而上訴人乙○○既非該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效力所及之當事人,竟提起本件上訴,應認乙○○ 就其個人上訴部分,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亦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7條前段、第



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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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