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Leong Wa
Singapor
Lau Hard
Singapor
Moh Sw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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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 Sin
Singap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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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 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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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十六人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陳凱君律師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Rasiah R
十部A棟1樓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張安琪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Prior Europe公司
兼 上 列
法定代理人 Cox,Sher
送達代收人 丁中原律師
上列被告因94年度上重訴字第9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麗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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