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94年度,705號
TPHM,94,上更(一),705,200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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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更(一)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 律師
        王玫珺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指定辯護人 高素真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之3號
  指定辯護人 朱立鈴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7 年度訴字第712號,中華民國88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3185號),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94年度台上字第5721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己○○庚○○甲○○部分均撤銷。
己○○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
、數量,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
庚○○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
、數量,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
己○○庚○○所得財物計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連帶追繳發還台
北縣石碇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

甲○○共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
事   實
壹、己○○臺北縣石碇鄉公所秘書;庚○○為該鄉公所財經課
約僱人員,擔任工程發包及驗收業務。2人是堂兄弟關係(
己○○從母姓),均為依據法令經辦公用工程的公務人員。
貳、民國86年5月1日,石碇鄉烏塗村村長林卻報請修繕該鄉○○
○○段約1公里處崩坍路基工程,經己○○庚○○偕同村
林卻現場勘查丈量。
己○○庚○○明知坍方長度僅約4公尺,施作橫長5公尺,
高4.3公尺的護坡擋土牆即生效用,竟共同基於不法所有的
概括犯意,由庚○○於同年5月2日簽請維修,並於簽文附件
的公文書,以少報多不實登載,浮報「坍方長度7公尺」的
數量,並據以設計橫長7公尺,高7.5公尺的護坡擋土牆,藉
以浮編工程預算新臺幣(下同)28萬5千2百12元,伺機從中
圖利,足生損害於臺北縣石碇鄉公所
參、報修公文經己○○批准(當時鄉○○○道出國,由己○○
行),己○○即逕找包商高清吉到現場估價。高清吉以橫長
5公尺,高4.3公尺的工程估價8萬元。
己○○認有機可圖,當場允由高清吉施作,並告知高清吉
款程序由己○○處理,不必開立發票。
肆、己○○庚○○為符合形式上程序以掩人耳目,推由己○○
於同年5月11日向不知上情的甲○○佯稱高清吉做了1項工程
共28萬元,因無牌照不能請款,要求甲○○虛開28萬元統一
發票以供請款。
甲○○明知若應己○○的要求取得發票,將用於不實的登載
以請領工程款,但懾於自己仍有多項工程款尚未領取,恐受
刁難,因而答應。
  己○○庚○○甲○○即基於共同的犯意聯絡,以虛開不
  實發票為不實登載的方式,以請領上述28萬元的工程款。
  甲○○即求助其借牌的詠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慶公
  司)負責人乙○○(公訴人誤為李詠娟)。
  乙○○(未經起訴)為從事業務之人,有製作統一發票的附
 隨義務,與甲○○均明知詠慶公司並無標得價款28萬元的工
程情事,竟基於於共同的犯意聯絡,於同年5月13日填製金
額28萬元的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1張,於5月14日持交甲○
○轉給知情的己○○,足生損害於臺北縣石碇鄉公所及會計
憑證管理的正確性。
伍、己○○庚○○再推由己○○以只有發票不能請款為由,要
甲○○提供3張估價單以完成比價程序。
甲○○即於5月中旬,委由乙○○開立詠慶公司於5月10日參
加比價,金額為28萬元的估價單1紙;另委託不知情的國本
水電工程公司負責人丙○○向欣泉土木包工業已離職員工郭
國興,借用欣泉土木包工業於5月9日參加比價,金額為31
萬5千元的估價單1張。因未能湊足3張估價單,甲○○再商
請乙○○提供1張估價單。乙○○即未經敏慶土木包工業
責人許正敏的同意,擅自於詠慶公司內,當場一如出具前述
詠慶公司估價單相同的接續動作,在空白估價單上倒填比價
日期為86年5月9日,金額為29萬8千元,盜蓋敏慶土木包工
業以前擔任永慶公司(83年當時的公司名稱)連帶保證人時
授權乙○○所刻「敏慶土木包工業」、「許正敏」的大、小
印章於估價單上,以偽造估價單的私文書,持交予不知是乙
○○所偽造的甲○○使用,足生損害於敏慶土木包工業及許
正敏。
甲○○取得3張估價單後,併交予己○○己○○即趁承辦
人丁○○不在座位時,分3次每次1張,置於丁○○桌上,使
不知情的丁○○誤為廠商自行送件而依程序層轉己○○核准
。因此造成形式上由詠慶公司以28萬元標得前述路基修復工
程的不實事實。
陸、同年5月28日,己○○向烏塗村幹事取得5月1日的勘驗照片
高清吉所拍得施工後的照片共2張,連同前述發票交予甲
○○向丁○○報請驗收請款。
丁○○即依慣例請當初到現場勘驗的庚○○驗收。庚○○
己○○共同圖取浮報的金額,明知高清吉施作的擋土牆僅
橫長5公尺、高4.3公尺,工程款只有8萬元,與己○○、庚
○○浮報而設計的28萬元擋土牆橫長7公尺,高7.5公尺的規
格尺寸不符,竟推由庚○○於5月28日,在臺北縣石碇鄉公
所費用動支請示單的公文書上「驗收及證明人」欄上蓋章,
使鄉公所誤為工程已經驗收合格,而發放工程款28萬元,足
生損害於鄉公所。
柒、同年6月5日,臺北縣石碇鄉公所通知甲○○領取上述工程款
甲○○領得鄉公所交付的臺北縣石碇鄉農會所簽發的28萬
萬元支票(以下簡稱農會支票)1紙後,未待農會支票兌現
,即於同日先從自己所有的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深坑分行領
出28萬元現金,在公所門前交給己○○;領得的農會支票則
交由乙○○存入詠慶公司帳戶。
己○○庚○○浮收工程款後,竟推由己○○僅給付高清吉
6萬元。
捌、之後高清吉因風聞甲○○宣稱:「高清吉做擋土牆真好賺,
一下就28萬元」,才發覺己○○要求甲○○開立28萬元發票
情事。
為查明真象,高清吉央請鄉代表林忠信於同年9月1日,出面
向鄉公所查詢,並向己○○質問此事。
9月2日,己○○偕同庚○○、石碇鄉民代表會副主席葉榮華
,前往高清吉的休閒農場與高清吉談判,因高清吉不肯罷手
,不歡而散。
玖、己○○唯恐浮領工程款的事跡敗露,且形式上前述工程是由
甲○○提出估價單及發票的詠慶公司得標承作,即與庚○○
邀集甲○○甲○○的合夥人丙○○,要求彼此供詞一致。
己○○庚○○為掩飾犯行,並另基於毀損的共同犯意聯絡
,擬拆毀高清吉施作完成的擋土牆(另起犯意的毀損犯行,
未據起訴),而以現場數量與驗收的數量不合,須打掉重做
為由,要求僅知己○○庚○○以不實的發票報帳,涉有虛
偽登載,但對於己○○庚○○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
數量的行為並不知情的甲○○配合重做事宜。甲○○因鉅額
的工程款待領取,不得不配合。
首先由庚○○以原擋土牆與設計圖的尺寸不合以及道路接縫
處有裂縫為由,未知會承辦人員丁○○,擅於9月2日在簽文
公文書上,虛偽簽報「因安珀颱風侵襲,造成上述擋土牆工
程基腳裸露,因而發現高度、長度與原設計不符…應全額函
請廠商繳回,所失之責還懲處…」等不實事項;再由己○○
以便條紙加註「經查屬實,惟此處是路基塌陷,恐損及路面
,造成交通中斷之虞,飭令承包商依原設計即日改善,施作
完竣後,由本所派員驗收結算,另案簽核。」等語,使不知
情的鄉○○○道信以為真,於9月5日核可,足生損害於高清
吉及詠慶公司。己○○未待鄉長核可,即於9月4日,使其堂
弟,以駕駛挖土機為業,知情且基於為己○○庚○○湮滅
前述浮報價額、數量犯行證據犯意的陳信傳(原名顏信傳
已經有罪判決確定),以挖土機在原擋土牆的兩側及基腳土
方挖除,使原擋土牆失去支撐力而下滑毀損,致看不出原擋
土牆的長度及高度。再由甲○○於9月5日僱用不知情的土木
包商戊○○於被破壞的擋土牆外圍興建橫長7公尺的擋土牆
,將原擋土牆包裹於內而無法窺其原貌,擬使司法機關無從
查察。
拾、因烏塗村中楒腳段的居民黃連春於86年9月4日晚間,自外工
作返回,發現早上出門時尚完好的擋土牆已下滑,而以電話
告知村長林卻
林卻於9月5日前往現場查看,果見擋土牆崩坍,工人已在施
工。回程於途中巧遇高清吉,即向高清吉表示:「你要死了
,你做的擋土牆為何整個掉下來」等語。高清吉即於9月5日
及6日,持照相機將新擋土牆施工情形拍照存證,並向法務
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檢舉而查得上情。
拾壹、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3人對於卷證的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95年5月3日、
同年1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
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經本院審酌認為適當者
,得為證據。
貳、被告己○○對於前述犯罪事實,除爭執28萬元工程款其實際
取得的數額(詳後述)外,均坦白承認。
被告庚○○對於86年5月2日簽請報修前述擋土牆工程,並設
計橫長7公尺,高7.5公尺的護坡擋土牆,編列28萬5千2百12
元的預算,以及5月28日驗收,並於費用動支請示單上蓋章
合格;於9月2日簽報原擋土牆高度、長度與原設計不符,應
全額函請廠商繳回等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烏塗村5月1日報
修公函、庚○○設計圖、5月6日鄉公所同意修復公文、石碇
鄉公所費用動支請示單、9月2日簽文、9月6日給形式上的包
商詠慶公司整修公文等可憑。
被告甲○○對於提供詠慶公司發票1紙及3張估價單以供己○
○辦理請款手續,並領取28 萬元工程款,以及交付28萬元
己○○等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詠慶公司5月13日的發票及
估價單各1紙張、欣泉土木包工業、敏慶土木包工業估價單
各1張等可證。
參、被告己○○辯稱:實際只拿取工程款中的23萬元。給付高清
吉15萬元;餘款8萬元,自己分得5萬元,3萬元給被告庚○
○;本案與另案應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併案審理
等語。
被告庚○○則辯稱:86年5月7日於崩坍現場丈量,坍方範圍
確實為長7公尺、高7.5公尺;依照實際丈量尺寸設計及驗收
工程;工程預算28萬5千2百12元是經過計算,並無浮編預算
情事等語。
被告甲○○辯稱:應被告己○○的求收集發票及湊足3張估
價單。因有1千多萬元工程款尚未領取,迫於無奈,才虛開
詠慶公司發票。已將28萬元工程款交給被告己○○。並不知
己○○拿發票是為了貪污。並未參與擋土牆第2次施工,也
未找戊○○施作,沒有實行湮滅證據犯行,戊○○作偽證等
語。
肆、經查:
一、前述由被告己○○逕找高清吉以8萬元代價施工,以及由被
己○○找被告甲○○代開發票請款,實際上並非由詠慶公
司得標等情,已經證人高清吉於調查局、偵查及審理中明確
指證(偵3185卷一第77頁反面、第86頁反面、第87 頁、第
196頁、第197頁、同上卷二第11頁反面、第14頁、原審卷二
第120頁至121頁反面),並經被告甲○○於原審調查時供認
明確。
二、被告己○○並未通知丙○○參加比價,欣泉土木包工業的估
價單是欣泉土木包工業已離職員工郭國興借給丙○○使用,
而由丙○○交給被告甲○○一情,並經證人丙○○於原審調
查時供證在卷(原審卷二第92頁至94頁反面)。
  被告甲○○因尚缺1張估價單而求助於詠慶公司負責人乙○
  ○,乙○○即在空白估單價上填寫被告甲○○交待的金額,
並蓋上敏慶土木包工業之前同意乙○○刻印的「敏慶土木包
工業」、「許正敏」大小章於估價單後交給被告甲○○使用
等情,已經證人乙○○於原審調查及本院結證(原審卷二第
142頁至143頁、本院95年12月27日審判筆錄第9至10頁),
且有與估價單相同印章的聯勤第202廠工程契約書(節本)3
份可憑(原審卷二第150頁155頁)。
  雖然證人丙○○、被告甲○○於原審調查之前,均附和被告
  己○○的說詞而稱有提出估價單參加比價,由被告甲○○
標,甲○○再交給高清吉施工以抵債等語;但證人丙○○於
調查局證稱:是己○○打電話邀丙○○參加投標,丙○○根
據被告己○○所說的尺寸估價。被告己○○並未提供工程圖
,也沒有告知確實的地點,丙○○也未到現場查勘,丙○○
將估價單送到公所時,丁○○不在,就放在丁○○桌上。丙
○○是水電包工,沒有做過土木工程等語(偵8185一卷第
173頁反面、第174頁、第175頁、第176頁反面)。證人丙○
○於偵查中則證稱:己○○在公所問要否投標,叫丙○○提
出估價單送過去,沒說送給誰,丙○○送估價單去,庚○○
不在,旁邊的小姐叫丙○○放在庚○○桌上即可等語(同上
偵卷一第221頁反面、第222頁)。證人丙○○就被告己○○
在何處邀約提出估價單比價,以及送估價單到公所給何人等
情,前後供述不一。證人丙○○曾經提出估價單及送交估價
單的陳述,即有可疑。
  參酌證人丙○○既表示曾經參加比價而竟不知確切的地點,
  也未到現場勘查,以前也未曾做過土木工程,即僅憑被告己
○○所述尺寸即得以提出估價等情,顯然有違常情。可證丙
○○於原審供稱,被告己○○根本未叫丙○○參加比價、丙
○○也不曾送估價單到公所等情,可信為事實,且與被告己
○○於本院坦承的自白相符。
  證人羅金泉於調查局證稱:是郭國興將估價單借給丙○○
  使用等語(同上偵卷一第170頁反面、第171頁),可認證人
丙○○向郭國興取得估價單後,再交給被告甲○○使用。
證人丙○○在原審調查時證稱沒有提供欣泉土木包工業的估
價單給被告甲○○,是被告甲○○自行向郭國興取得等語,
不可採信。
  前述工程若為被告甲○○依法定程序得標,在得標之前,即
  應有2家或3家廠商提出估價單方可比價,根本不缺估價單,
並無再由得標廠商另行張羅估價單之理;若非被告己○○
求,估價單多寡與被告甲○○無關,被告甲○○無須央求乙
○○再提供1張(敏慶包工業)估價單。
被告甲○○於原審調查改稱是被告己○○逕找高清吉施工的
供詞,可以採信。
三、證人高清吉因所施作的工程款只有8萬元與風聞公所實際支
出的28萬元差異甚大,才找林忠信到公所查詢實情,已經證
人林忠信明確證述(同上偵卷一第90頁反面、第91頁、第
197頁、同上偵卷二第10頁、原審卷一第167頁反面、第168
頁)。
應認前述工程確為被告己○○不依法定程序比價,逕找高清
  吉施作,事後再找被告甲○○提供不實的發票及估價單以浮
  報請款等情與事實相符。
四、被告己○○對於本案犯罪事實既均坦承不諱,如前述。被告
庚○○浮列坍方尺寸、浮編工程款額,又不依規定驗收(詳
後述),以配合其堂兄被告己○○。被告庚○○知悉上述擋
土牆工程是由被告己○○直接找高清吉承作,有關虛開發票
同在渠等共謀範圍內,可以認定。被告庚○○辯稱,未經辦
發包程序、不知施工者何人及虛開發票情事,均無可採。
五、本案道路崩坍約4公尺,證人高清吉施工完成後擋土牆的寬
度約為4公尺等語,已經證人即村長林卻於調查局訊問時供
明(同上偵卷一第99頁反面)。
  證人高清吉於調查局訊問時,也證實崩坍處在路基下護坡處
  ,橫長約2公尺、直深約2公尺。證人高清吉做模長5公尺、
高4.3公尺的擋土牆即可解決坍方問題等語(同上偵卷一第
88頁)。
  雖然以上2位證人所述長度略有不同,但均未達被告庚○○
  於簽文所簽「坍方長度7公尺」的程度則相同。
  證人高清吉業商,若有7公尺的崩坍工程可施作,常情不致
  於放棄機會,只做5公尺而減少收入。可證坍方範圍應確實
僅約4公尺而已。
  雖然證人林卻於原審調查時改稱,在調查局訊問時並未供述
 坍方的長度,因當時沒有丈量等語;但證人林卻並供承,於
5月1日到坍方現場勘查,被告己○○或被告庚○○有拿尺丈
量等語,並有當時拍得的照片1張可證(同上偵卷二第112
頁第1張照片)。依照片顯示,被告庚○○(穿藍色上衣)
持量尺站在一旁;證人林卻的先生(穿紫色衣服)以手指著
坍方處,與被告己○○(穿紫藍橫條紋)討論事情;證人林
卻(穿紅色上衣)抱著小孩注視其先生及被告己○○。應認
勘查當時應有丈量崩坍尺寸,證人林卻本人也專注於丈量之
事,加以證人林卻的先生積極參與,證人林卻知悉崩坍範圍
,可以認定。其於原審改稱不知尺寸等語,應屬公開審理直
接面對被告礙於情面的閃避之詞。
  證人林卻於調查局訊問的時間為86年9月26日,在證人高清
  吉86年9月13日筆錄之後;而證人高清吉於86年9月13日的筆
錄並未提及崩坍的尺寸。可證證人林卻於調查局陳述坍方約
4公尺的陳述應屬實情。
  至於證人高清吉林卻所述的崩坍長度有2公尺與4公尺的差
  異,應是一般人與承作的專業人員對於坍方認定上的問題,
應非矛盾。
  被告庚○○將僅約4公尺的坍方長度於簽文公文書上虛報為7
  公尺,並據以編列28萬5千2百12元的工程款,再經由堂兄即
被告己○○核准,渠2人具有以少報多、浮報數量及價額的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可以認定。
  至於證人林鹿即村長林卻之夫於本院上訴審證稱:曾於86年
  5月1日與被告己○○庚○○林卻前往烏塗村中楒仔路段
坍方處查看。坍方約6-7公尺,深度無法下去測量等語(上
訴卷一第139頁)。因證人林鹿的證言距離事發已逾三年,
所記憶的內容與事實相隔甚久,所述且為約略的數字,不足
以推翻前述不利被告的卷證的證明力。證人林鹿所證,不足
為有利被告認定的依據。
  證人高清吉施作的擋土牆,與道路地面接觸的橫長為5公尺
  ,高4.3公尺,已經證人高清吉證述明確,並有完工照片2紙
可參(同上偵卷一第26頁、卷二第112頁);證人林卻也證
稱,完工後的擋土牆為4公尺,未達7公尺,已如前述。被告
庚○○辯稱,驗收時擋土牆橫長確實有7公尺,不可採信。
  第2次施工的擋土牆橫長7.3公尺、高6.35公尺,已經被告庚
  ○○會同鄉○○○道等人勘察屬實,有86年11月7日會勘紀
錄及照片可憑。對照高清吉施作完成後擋土牆的照片與第2
次施工後擋土牆的照片(同上偵卷二第55頁第2張),前者
短小,後者修長,長度明顯不同;且第2次施工所放直立的
杉木共有13根之多(同上偵卷一第22頁反面照片);而證人
高清吉施作的擋土牆,直立的杉木約只有6根(同上偵卷一
第26頁照片)。顯示二者長度差距甚多。可認證人高清吉
作的擋土牆並未達7公尺。
  被告庚○○另辯稱,驗收時,因擋土牆基部有覆土故未丈量
  高度及底長,因而有嗣後發現尺寸不合而衍生第2次施工的
問題等語;但第2次施工是由證人戊○○所為,其施作的尺
寸長7.35公尺,高6.4公尺,於86年9月6日完工等情,已經
證人戊○○供述明確(同上偵卷卷一第162頁反面、同上偵
卷二第75頁反面、第76頁、原審卷一第164頁反面)。二個
月後,即86年11月7日,被告庚○○會同鄉長測量的結果,
橫長7.3公尺、高6.35公尺,底長因有覆土而未能測量,有
前述會勘紀錄可憑。與證人戊○○完工時的各項尺寸相差無
幾;意即擋土牆基部縱有覆土,經過2個月後實際測得的高
度僅較完工時短少0.5公尺;而證人高清吉施作的擋土牆長5
公尺,高4.3公尺,與被告庚○○設計的尺寸,橫長7公尺,
高7.5公尺,外觀上明顯有差異;且被告庚○○驗收的時間
為5月28日,距離證人高清吉完工日,5月上旬,相距不到1
個月;縱有覆土,依前述的推論,應至多被覆蓋0.5公尺,
則實際高度尚約有3.8公尺,僅為被告庚○○公文上設計的
高度7.5公尺的1/2長而已,一般人目測即能分辨,何況被告
庚○○攜帶有量尺,如此明顯的差距,被告庚○○驗收時明
知與簽文上其所設計的尺寸不符,卻仍在費用動支請示單的
驗收及證明人欄內蓋章以示合格。
被告庚○○掩飾前述浮報數量及價額,企圖與被告己○○
同詐取虛列的工程款犯行,可以認定。
六、被告甲○○確實於同年6月5日,自其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深
坑分行帳戶,領得28萬元交給被告己○○一情,除經被告甲
○○於原審明確供述之外(原審卷二第96頁反面、第170頁
反面),並有被告甲○○所有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帳戶,於
6月5日領出58 萬回存30萬元的存摺影本可憑(原審卷二第
180頁至181頁)。
被告甲○○供稱,石碇鄉公所於6月5日為「四分子農路改善
工程」開標,押標金為29萬元。高清吉為確實標得前述工程
,共向3家廠商借牌參與投標,並向被告甲○○借得3家廠商
所須的全部押標金共87萬元。為避免他人懷疑圍標,於6月5
日以轉帳方式申請面額29萬元的台支本票1張,並提領58萬
元的現金。該58萬元則於郵局換成2張29 萬元的匯票。嗣由
借牌的詠慶公司得標,而取回未得標的29 萬元匯票,再到
郵局換回58萬元現金,而於公所門口將28萬元交給被告己○
○,回存30萬元等語,有台北縣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補
充說明、石碇鄉公所開標紀錄表、四分子農路改善工程工程
合約可憑(原審卷二第190頁至195頁),及前述台北區中小
企業銀行存摺可憑,可信為真實。
  參酌6月5日為前述擋土牆領款日,被告甲○○也確實於當日
  自石碇鄉公所領得28萬元的農會支票1張,有公所支出傳票1
紙可證(同上偵卷一第6頁)。被告甲○○並於同日又從自
己帳戶內領出28萬元,已如前述。二者時間及金額完全相符
。被告甲○○供稱,為免己○○等待而自帳戶領出款項交給
己○○等語,可以採信。
  被告甲○○如上的供詞信而有徵,則證人丙○○既非領款及
  交付款項給被告己○○的人,關於被告甲○○上述如何自銀
行領取款項,以及交給被告己○○28萬元的證言的證明力自
以被告甲○○所言的證據力強於證人丙○○的證言。
  被告己○○自被告甲○○處取得28萬元一情,可以認定;而
  被告己○○卻僅交付6萬元給高清吉,已經證人高清吉明確
指訴。因此,被告己○○庚○○因前述工程而獲利22萬元
的事實,可以認定。
七、被告庚○○辯稱,因原擋土牆尺寸不合規格並有裂縫,才簽
請責令廠商進行第2次施工,非為湮滅證據等語。
  經查,證人高清吉曾於8月底、9月初,以其所承包的前述擋
 土牆被告己○○僅以8萬元發包給證人高清吉施作;被告己
○○卻向鄉公所請領28萬元,而委請石碇鄉鄉代表林忠信前
往公所查詢。林忠信即於9月初到鄉公所向被告己○○詢問
,被告己○○答以一切均依程序辦理等情,已據證人林忠信
於調查及偵查中明確證述;而被告己○○於9月2日偕同被告
庚○○葉榮華前往高清吉的休閒農場,被告己○○與證人
高清吉雙方有嚴重爭吵等情,並經證人葉榮華證實(同上偵
卷一第94頁反面、第199頁)。
  可證被告己○○是因林忠信查詢工程款一事才前往與高清吉
  理論,但雙方無法取得協調,不歡而散。
  證人葉榮華於本院上訴審結證時,因已擔任石碇鄉鄉長,因
 而翻異前詞,證稱並未於86年9月2日與被告己○○庚○○
等前往證人高清吉的農場等語(上訴卷二第265頁),應屬
事後為避免捲入事端的閃避之詞,不可採信。
  被告庚○○未知會承辦人員丁○○即自行以原擋土牆尺寸不
  合簽報修復一情,並經證人丁○○於調查局訊問時供明;而
該公文於9月5日才經鄉長批可,責令詠慶公司維修,並於9
月6日發文,而被告陳信傳卻早於9月4日即駕駛挖土機挖毀
擋土牆等情,並有鄉長於被告庚○○簽文的批示、石碇鄉公
所86年9月6日行文詠慶公司函及共同被告陳信傳的供詞可證

  證人高清吉已將擋土牆修復,縱有尺寸不合,對道路的通行
  無礙,無立即拆除的急迫性,卻急於公文核可前動工,且被
  告庚○○簽文的時間為9月2日,恰與被告己○○高清吉
  吵的時間相符。可證被告己○○勸阻高清吉不要再追查28萬
元工程款一事無效後,即與被告庚○○陳信傳共謀而急於
以尺寸不合為由,而挖毀證人高清吉施工完成的擋土牆,以
掩飾浮列工程款項及驗收不合規定等違法犯行。
  被告庚○○於簽文中並未提及擋土牆有裂縫,於同年10月29
  日調查筆錄也未陳明擋土牆有裂縫,可證被告庚○○簽請再
次施工是為掩飾尺寸不合,已經被告己○○於本院坦承不諱

八、證人戊○○於9月4日下午4、5時許到場,新擋土牆的基礎已
完工,並不知原擋土牆的長、高等情,已經證人戊○○明白
供述。可證被告己○○庚○○眼見高清吉不肯罷手,為掩
飾如上舞弊之情,才找不會洩露秘密的堂弟陳信傳挖毀原擋
土牆及可供配合的包商即被告甲○○,使後繼施工者不知原
來的長、高尺寸。已經被告己○○於本院坦白承認。
九、擋土牆第2次施工是由被告甲○○找證人戊○○施工等情,
除經證人戊○○明確指述,並有證人戊○○庭提經被告甲○
○簽名「詠慶」的估價單1紙可憑。
被告甲○○雖不否認上述估價單的簽名,但辯稱是為使謊話
圓滿所致。
被告甲○○對於被告己○○庚○○前述貪瀆犯行並不知情
(詳後述理由柒);被告己○○庚○○事後邀集被告甲○
○及證人丙○○商談第2次施作擋土牆的理由為「現場數量
與驗收的數量不合,所以把它打掉重做」,已經證人丙○○
於本院明確結證(95年12月27日審判筆錄第7頁)。因此,
被告甲○○因工程款領取的問題而受制於被告己○○、庚○
○,對於擋土牆第2次施作,縱使曾與陳信傳或戊○○有所
接觸,被告甲○○主觀上並無為被告己○○庚○○的貪瀆
犯行湮滅證據的犯意;對於證人高清吉施作完成的擋土牆也
無毀損的故意。被告甲○○前述辯解可以採信。
十、被告甲○○辯稱,證人戊○○涉嫌偽證等語,但截至目前為
止,並無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己○○辯稱,本案與其另觸犯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原
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78號)違反貪污
治罪條例案件應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併予審理等
語。
經查,本案與另案不僅犯罪的動機、情節不相同,犯罪的手
法也不相同,證人辛○○於本院上訴審結證也堅決否認與被
己○○有任何共犯貪污的罪行(上訴卷二第264頁);且
本案擋土牆工程並非該公所的年度工程,而是路基突然崩坍
,經由烏塗村村長林卻報修的臨時工程。屬於偶發事件,難
以認定被告己○○於84、85年間為另案犯行時即對本案臨時
的坍方工程具有浮編、詐領工程款的連續犯概括犯意。所辯
不能採信,無從併案審理。
十一、被告己○○庚○○甲○○所為犯行,事證明確,應予
依法論科。
伍、被告甲○○所借牌的詠慶公司既未參加比價得標,所開立的
統一發票即為不實的會計憑證。被告己○○庚○○及甲○
○雖無業務的身分,但與有附隨義務身分的乙○○共犯製作
不實憑證及行使,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以共犯論。
被告己○○庚○○甲○○共同觸犯刑法第216條、215條
,以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比較新舊法,應適用行為時
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可以認定。
  被告己○○庚○○所為,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工程舞弊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罪、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被告甲○○則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
被告己○○庚○○彼此就所犯上述各罪間;被告2人與被
甲○○(被告甲○○併與未經起訴的乙○○)就觸犯刑法
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具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己○○庚○○所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公文書登載
不實犯行,均為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罪。
被告3人就虛開統一發票的犯行,屬於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行。
被告己○○庚○○前後數次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時
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然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行,依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
犯一罪,並加重刑罰。
被告己○○庚○○所犯上述各罪間,因分別具有方法、結
果的牽連關係,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分別適用修
正前刑法第55條條牽連犯規定,就被告己○○庚○○分別
應從一重罪,論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
工程舞弊罪。
陸、原審認被告3人罪證明確,加以論罪科刑有理由;但貪污治
罪條例規定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
其價額者,限於所得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物而無法追繳時,
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合的價額。如所得財物
為金錢而無法追繳時,則應以其財產抵償,不發生追繳價額
的問題,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614號判決參照。原審認定
被告己○○庚○○因貪污所得為金錢22萬元,於諭知追繳
時同時宣示應追徵其價額,有所誤會。
被告甲○○於本案並未因犯罪而有所利得,只因是台北縣石
碇鄉對外招標公共工程的包商,懾於所承包的多項工程款尚
未領取,擔心受到被告己○○庚○○刁難,於不得已情形
下誤觸法網,原審量處拘禁式機構處遇刑有期徒刑8月,稍
嫌過重。
被告3人提起上訴,雖均無理由,已如前述;但基於前述事
由,應將原判決關於己○○庚○○甲○○部分撤銷改判

審酌被告己○○庚○○身為公務員,不思誠實清廉、謹慎
勤勉,所為貪污的手法,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被告
甲○○於犯罪的動機、目的,及參予犯罪的情節,事後尚能
悔悟,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認宜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主、從刑罰;並就被告甲○○所宣告刑罰,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比較行為後易科罰金標準2次修正的結果,適用 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 科罰金的折算標準,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 及宣告易刑標準如主文。
  被告己○○庚○○犯罪所得22萬元,應連帶追繳,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渠等財產抵償。柒、被告甲○○無法預見被告己○○庚○○將不實的會計憑證 用以實行貪污犯行。被告甲○○並非前述違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工程舞弊罪嫌的共犯、被告就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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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