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己○○
被 告 戊○○
丁○○
號
甲○○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07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向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辦理坐落雲林縣莿桐鄉○○段271 地號土地面積更正,將該地面積由0.4001公頃更正為0.3933公頃。
兩造共有前揭土地,按下列方法分割:如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96年6 月14日土地複丈結果圖說所示1部分面積0.1321公頃分歸原告己○○所有;2部分面積0.1321公頃分歸被告戊○○所有;3部分面積0.0430公頃分歸被告甲○○、丙○○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保持共有;4部分面積0.0861公頃分歸被告丁○○所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陳述:
1坐落雲林縣莿桐鄉○○段271 號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面積為4001平方公尺,因申請辦理分割,經雲林縣斗六地政 事務所測量結果,實際面積只有3933平方公尺,依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第232 條規定,需由全體共有人協同辦理面積更正 ,將該地面積由4001平方公尺更正為3933平方公尺,始能辦 理分割。
2前揭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原告與被告戊○○ 之應有部分均為113238分之38043 ,被告甲○○、丙○○之 應有部分均為226476分之12375 ,被告丁○○之應有部分為 113238分之24777 。
3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未有不分割之特約,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 不能分割之情形,因無法協議分割,為此訴請被告協同辦理 面積更正登記後依附圖所示方案分割。
4如果按照戊○○的主張,因為戊○○分得靠東邊的土地比較
深,他分得南邊的部分,會變成很狹窄,不但與我及戊○○ 、丁○○三人應有部分的比例不相當,而且地形也會傾斜的 比較厲害,將來很難規劃使用。
三、證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等件為證,並聲 請本院函囑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後製作分割方案 圖,並會同履勘現場。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戊○○方面:
1同意分割,但我希望我及己○○、丁○○三人分得的土地北 側靠道路部分,按我們三人應有部分的比例分配寬度,如果 將該北側面臨道路部分(甲○○、丙○○分得部分以外)的 寬度分成八份,我及己○○的寬度各三份,丁○○的寬度占 二份。
2丁○○的主張聽起來好像公道,但我還是認為不公道,我認 為只有北邊靠道路的部分,按三比三比二分才公道。 3如果不照我的主張,我不同意按照目前斗六地政事務所的測 量圖分割。
二、被告丁○○方面:
1同意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96年6 月14日土地複丈結果圖說 所示的分割方案。
2如果戊○○要求北邊分寬一點,也不能要求三比三比二,因 為他的土地比較深,照他的主張,他和己○○之間及我和己 ○○之間的分割線都會傾斜的比較厲害。如果他不要求三比 三比二,請他稍微退讓一點我可以同意。
三、被告甲○○、丙○○方面:
1同意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96年6 月14日土地複丈結果圖說 所示的分割方案。
2甲○○、丙○○分得部分,願按照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保持 共有。
丙、本院依原告聲請履勘系爭土地現場並囑託雲林縣斗六地政事 務所測量後繪製使用現況圖及分割方案圖。
理 由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1坐落雲林縣莿桐鄉○○段271 號土地為兩造共有,各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如土地登記謄本所載。
2各共有人間就前開土地無不分割之特約,亦無因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之情形。
二、按各共有人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分割 之期限者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原
告與被告戊○○之應有部分均為113238分之38043 ,被告甲 ○○、丙○○之應有部分均為226476分之12375 ,被告丁○ ○之應有部分為113238分之24777 。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約定不分割之情形,但不能協議 分割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及地 籍圖謄本等件為證,並為到庭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可採信。又爭土地之地目為旱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 地,其中共有人己○○、戊○○雖於民國91年03月11日始因 分割繼承辦妥所有權登記,但其原因發生日為70年01月28日 ,共有人甲○○、丙○○係於民國83年04月03日因繼承取得 所有權,共有人丁○○係於民國79年07月01日因繼承取得所 有權,依規定均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從而,原告請求判決就 系爭土地原物分割,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就系爭土地之地形而言,不算方正,有點兒接近梯形,其北 側面臨道路部分較南側略寬,但相差很少,東側戊○○使用 部分較西側甲○○、丙○○使用部分為寬,相差比較多一點 ,共有人在系爭土地上有分管使用的芻形,但與應有部分換 算面積未盡相符(戊○○使用最多)。為了使共有人分得的 土地地形比較規則,經本院請斗六地政事務所到場之測量人 員於製作分割方案時將南北向的分割線盡量與系爭土地東側 之宗界線平行。就長期的觀點而言,平行的界線有利於土地 的規劃使用,減少土地的浪費,也較無損於土地的利用價值 。但如此確實會使戊○○分得的土地北側面臨道路部分的寬 度比己○○分得部分略窄,但相差不算很大。本來戊○○要 求稍微增加北側面臨道路部分的寬度是合理的,但如此會使 他分得的土地北側較寬,南側較窄,也會使己○○、丁○○ 分得的土地南側較寬,北側較窄,地形均較不規則,不利於 土地的規劃使用。尤其戊○○堅持要求北邊靠道路的部分, 應按三比三比二分才公道,不願接受折衷方案(丁○○所提 ),則會使他與己○○及己○○與丁○○分得的土地之間的 分割線都傾斜的比較厲害,地形更不規則,而且會使己○○ 與丁○○分得的土地南側(價值較低)較寬,北側(價值較 高)較窄的現象,更為明顯,實際上仍屬不公平。本院多方 考量,既然無法達到絕對的公平(其實相差不是很大),仍 以採取接近平行的界線較有利於土地的規劃使用,減少土地 的浪費,就長期而言較無損於土地的利用價值,對全體共有 人而言,仍屬有利。
四、本院斟酌系爭土地之地目為旱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 及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人於系爭土地上使用之情況,並審 酌兩造共有人於分割後可儘量發揮土地利用目的,分割後各
共有人取得土地價值是否相當等一切情狀,認以判決附圖所 示之分割方法,為適當之分割方案。從而,原告訴請依如附 圖所示之方法分割,接近各共有人利益平衡原則,尚無明顯 不合理之處,爰依法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又系爭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面積為0.4001公頃,但經 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實算面積只有0.3933公頃 ,有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96年6 月14日土地複丈結果圖說 在卷可憑,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 條規定,需由全體共 有人協同辦理面積更正登記,始能辦理分割。則原告於本件 訴訟中,一併請求被告協同向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申請將 該地面積由0.4001公頃尺更正為0.3933公頃再辦理分割,不 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且非如此不足以達到民法第八百二十 三條第一項明文規定之立法目的,自應併予准許。六、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如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有失公平,故勝訴之原告亦應負擔一部訴訟費用,爰命由兩 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第八十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