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449號
ULDV,95,訴,449,2007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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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4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巧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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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巧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