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4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巧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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