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逢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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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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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許淑貞 │臺中商業銀行苑裡分│96年1月31日 │29,100元 │YL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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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李文英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苑│96年2月5日 │57,000元 │AA0000000 │ │
│ │ │裡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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