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9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4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
繳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洪逢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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