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352號
MLDV,96,補,352,20070822,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758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
尚應補繳1,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洪逢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