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6年度,480號
MLDV,96,苗簡,480,200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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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苗簡字第480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6年
7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60 元,該
項裁定已於96年7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洪逢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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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