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苗小字第7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洪逢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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