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苗小字第70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村里○ 鄰○○路○ 段15 號2 樓(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洪逢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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