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749號
債 權 人 昱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
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昱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悠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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