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614號債 權 人 國際水電冷氣工程行即劉國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 省略)。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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