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0614號
MLDV,96,促,10614,2007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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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614號
債 權 人 國際水電冷氣工程行即劉國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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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