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423號
債 權 人 鳳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素珍即源龍汽車材料行、甲○○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
二、債務人吳素珍、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
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