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422號
債 權 人 鳳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
二、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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