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779號
MLDM,96,聲減,779,20070802,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乙字787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第2號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第1 號強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第 2號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 第1號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1 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