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勝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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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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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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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兆豐國際商業銀│95年12月19日 │150,000元 │0000000 │00000000│
│ │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 │ │ │010 │
│ │花蓮分行黃見益│花蓮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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