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205號
HLDV,96,聲,205,200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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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啟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東方快報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6年度存字第33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 裁全字第50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為相對人提供 擔保金新台幣(下同)60萬元,並以96年度存字第334號提 存書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公 司設立登記表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存字第 334號提存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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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方快報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