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5年度,992號
SLDM,105,審簡,992,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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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9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志勇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姐 江品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644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5 年度審易字第
2154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外,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民國(下同)10 5 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
二、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 參照)。是刑法公然猥褻罪所謂之「公然」,除不特定多數 人外,亦包含特定之多數人在內,且只要得以共聞共見即為 已足,不以實際上已共聞或共見為必要。查被告裸露下體並 用手撫摸自慰之地點係在土地公廟內金爐旁走道,為不特定 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又被告在上開地點為裸露 生殖器並用手撫摸自慰之動作,顯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且其 裸露生殖器及撫摸自慰之舉,不僅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 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 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依現今吾人社會之一般通念,亦屬猥 褻行為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 條第1 項公然 猥褻罪。爰審酌被告在上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同見聞 之地點,公然裸露生殖器並用手撫摸自慰而為猥褻行為,不 僅敗壞社會善良風俗,並致A 女心理不適及遭受驚嚇,實非 可取,惟其犯後已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並參酌本件犯罪 所生之危害,暨其小學未畢業之智識程度、不識字、目前一 人獨居、在工廠工作以維生計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 ,偶罹刑章,惡性尚非重大不赦,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 告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被告



本案所犯之罪,屬於刑法第91條之1 所列舉之罪名,依同法 第9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並應諭知於前項緩刑期間內付保 護管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34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第93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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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