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正裁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00號
TTDV,96,聲,300,200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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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15日所為除權判決聲請更正錯
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3年度除字第97號判決附表中支票號碼 欄中所載支票號碼「096274」為誤載,應更正為「TRC00000 00」云云。惟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3年10月26日所提出之 除權判決聲請狀附表及本院調取本院93年度催字第42號卷附 93年5月22日公示催告新聞紙內容,均記載支票號碼為「096 274」。是以,本件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 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8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8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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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