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299號
TTDV,96,聲,299,200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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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三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 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92年度繼字第103 號拋棄繼承 事件被繼承人詹志鴻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相關 拋棄繼承之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上揭聲明拋棄繼承卷宗查核結果,並參酌聲請人 所提出之資料,聲請人確為本院上揭拋棄繼承案件被繼承人 詹志鴻之債權人,堪認聲請人為該案件之利害關係人無誤, 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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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