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391號
TTDM,96,聲減,391,200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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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詐欺罪,經判處如 附表編號2所列之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 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 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昭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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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