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21號
KLDA,106,簡,21,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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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詩宗 
訴訟代理人 林金水 
      陳華雄 
      楊文賢 


上列原告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18日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
二、原告應補正起訴狀後附之原證1至原證16暨附件1、2之證物
  繕本到院,俾便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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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