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6年度,67號
TNDV,96,財管,67,200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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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 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8條第2項亦定有明 文。是揆諸前揭規定意旨,於繼承人皆拋棄其繼承權,無人 繼承時,亦應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俾為 遺產之處置。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95年5月17日死亡,經查其遺留臺南縣 永康市○○段1262地號等共11筆土地,而被繼承人之法定繼 承人均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致其遺產無人管理,迄 今亦無親屬會議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 2項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 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 資料查詢清單、遺產稅課稅資料清單、本院95年度繼字第10 87號、1158號及1603號准予備查函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另有被繼承人之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是堪認屬實。又查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為主管被繼承人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機關,故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屬合法,應予准許。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 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 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 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足見渠等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 已漠不關心,而被繼承人之遺產,若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 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為使遺產之處置順利



進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 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核屬適當, 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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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