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嘯雲
訴訟代理人 蕭銘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聖珮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
字第115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6年6月9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9216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041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