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杜阿華
被 告 毛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