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69號
KLDV,106,補,469,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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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方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松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自
「基隆市○○路0 巷00號防空避難室(下稱系爭防空避難室)」
遷出,俾將系爭防空避難室返還予全體住戶,惟其既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以訴
狀表明本件起訴對象即被告陳松之住所或居所,亦未繳納裁判費
,更未於訴狀載明其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
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
⑴被告陳松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同時補具被告陳松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請勿省略);⑵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防空避
難室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如提出鑑定價格報告書、實價
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防空避難室交易價值之資料等),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
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倘逾期未遵本件裁定意旨補繳裁判費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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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