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定燁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定燁即李美麗之
繼承人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定燁即李美麗之繼承人等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萬7,349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萬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4,75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