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60號
KLDV,106,補,460,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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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定燁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定燁李美麗
  繼承人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定燁李美麗之繼承人等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萬7,349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萬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4,75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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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