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6年度,11號
TNDV,96,智,11,200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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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1號
原   告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侯勝昌律師
      薛西全律師
      邱國逢律師
被   告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林致寬律師
被   告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原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明第I二四七八一三號「低鎳含量之沃斯田鐵系不銹鋼」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前項 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其第2項規 定,係指民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裁判,其先決之法律關係 ,於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以前,民事法院得以裁定 停止其訴訟程序。再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 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 第9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係主張被告侵 害其所擁有之「低鎳含量之沃斯田鐵系不銹鋼」發明專利權 (即發明第I247813號專利),原告依法得請求排除侵害等 語。惟查,上開發明專利業經被告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提起舉發案,並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中,此有被告東 盟公司提出之專利舉發申請書影本一份在卷可證,並經本院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詢屬實,有本院96年8月1日公務電話



紀錄一份在卷可稽,則倘被告東盟公司所提舉發案成立,上 開發明專利權將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銷,本件訴訟即失爭 執之基礎,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將不復存 在。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既須以上開行政機關所認定之舉發 案是否成立為依據,本院認有於被舉發之上開發明專利權舉 發案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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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