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法定代理人 丙○○
3、7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訴外人醫服貿易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 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 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4月14日起至民國124年4月14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
三、嗣訴外人醫服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2月19日向聲請人借 用10,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點12浮動計算, 借款期限自民國93年2月19日起至民國94年2月19日止,期限 屆至需清償所有債務。詎訴外人醫服貿易有限公司自95 年 22月3日起尚欠本金共8,165,56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各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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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8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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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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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南區 ○○○○段│375-11 │建│0 │00 │81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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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8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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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 │ │合│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 │ │計│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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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6│台南市南區永│台南市南│4層樓房 │48│48│48│23│ │ │16│鋼筋│14│平│全部│
│ │65│安街278巷8號│區桶盤淺│鋼筋混凝│.2│.2│.2│.9│ │ │8.│混凝│.7│方│ │
│ │ │ │段375-1│土造 │4 │4 │4 │4 │ │ │66│土造│2 │公│ │
│ │ │ │1地號 │ │ │ │ │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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