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臺南縣東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0巷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乙○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第三人盧谷進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 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94年11月9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1,600元,詎第三人盧谷進自民國95 年6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445,600元及其 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 國96年7月1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㈠請提出相對 人最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㈡更正聲請狀所載借款人 、借款日期、約定清償日期、借款金額等記載。㈢釋明大埔 段105-7地號係由何人將所有權移轉給相對人。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96年7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 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