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許麗鳳
被 告 郭子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據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提出民事陳報狀陳稱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1萬3,37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