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6年度,19號
TNDM,96,重訴,19,200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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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劉德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伍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 月五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訊問被告,並徵詢公訴人、被 告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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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