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劉德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伍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 月五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訊問被告,並徵詢公訴人、被 告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