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被 告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婉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所為訴之追加部分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伍拾伍萬貳
仟捌佰貳拾捌元,加計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伍萬
參仟捌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零捌
拾捌元,扣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後
,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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