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6年度,955號
KLDV,106,基小,955,2017070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95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呂有用
      黃德怡
被   告 張心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
│附表:106年度基小字第955號 │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計算之期間(民國) │年利率 │
├──┼─────┼─────────┼───┼─────────┼────┤
│ 1 │69,569元 │自103年11月15日起 │1.83%│自103年12月16日起 │0.183% │
│ │ │至104年6月21日止 │ │至104年6月15日止 │ │
│ │ │ │ ├─────────┼────┤
│ │ │ │ │自104年6月16日起至│0.366% │
│ │ │ │ │104年6月21日止 │ │
│ │ ├─────────┼───┼─────────┼────┤
│ │ │自104年6月22日起至│2.83%│自104年6月22日起清│0.566% │




│ │ │清償日止 │ │償日止 │ │
├──┼─────┼─────────┴───┴─────────┴────┤
│合計│69,569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