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1040號
TNDM,96,聲,1040,200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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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96
年度聲沒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十 八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期滿。惟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事訴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 ,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業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六一五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次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乃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 年度偵字第八六一五號偵卷第九頁),並有路易威登公司委 任論衡國際法律事務所出具產品意見書、香奈兒公司、固喜 公司授權鑑定之薈萃商標協會台灣連絡處出具鑑定報告書、 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檢索服務之前開商標資料在卷可參, 綜上,是聲請人所請,於法並無未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麗鈞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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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標商品名稱  │數量 │商標專用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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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GUCCI手提包 │肆只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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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LV手提包 │壹只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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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CHANEL手提包 │壹只 │瑞士商‧香奈兒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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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