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6年度,902號
KLDV,106,基小,902,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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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902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張宇君
被   告 林阿俊  原住基隆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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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