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緝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普通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三0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四、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三0八號同 案起訴之被告高瑞章、乙○○○傷害告訴人洪文學、甲○○ 部分,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 第一一五四號判決確定,而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內,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庭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吟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