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小字第230號
原 告 莊雨靜
訴訟代理人 呂政達
被 告 高琤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地址「敦忠街」之記載,應更正為「教忠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