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6號
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
偵字第9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壹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回扣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乙○○於民國87年3月至91年2月間,擔任臺南縣歸仁鄉鄉長 ,負責推行該鄉之各項行政業務,為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其於88年8月至90年4月間,經辦 該鄉如附表所示之9件擴音系統工程之採購案時,明知該等 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及臺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辦法之規定,必須上網公告公開取得報價,詎乙○○為牟取 不法利益,竟基於收受回扣之概括犯意,於88年7月間,主 動打電話予從事組裝擴音系統設備之甲○○(另由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要求甲○○到其鄉長辦公室,向甲○○表示 歸仁鄉所有村辦公室之擴音工程,在乙○○鄉長任內,均願 意讓甲○○承包,代價則是甲○○須交付總工程款一成之回 扣予乙○○,經甲○○首肯後,即由乙○○授意甲○○以自 己或親友設立之公司或向他人借牌參與圍標,甲○○即依其 指示,分別向凱泉科技有限公司及威訊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 人梁中一(通緝中)及陳宇賢(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借用前述公司之牌照,及另以自己(甲○○)名義申請設立 之暢升科技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暢升公司)、以其妻名義申 請設立之銳昇企業有限公司、以其員工蘇文政名義申請設立 之廣政科技顧問企業社等公司,提供予乙○○,俾利乙○○ 於公文上指定3家廠商比價以掩人耳目,嗣前述工程欲發包 時,該所之承辦人丁○○於辦理擴音系統採購之簽呈上,均 簽註:「擬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刊 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以取得三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或以公開招標方式辦 理」,且承辦採購單位各村辦公處並未提出限制性招標之需 求下,乙○○為能以指定廠家之方式向甲○○收受回扣,竟 故意違背政府採購法及臺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之規定(未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 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以取得 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或以公開招標方式 辦理)直接指定甲○○所提供之前述名單之3家廠商,參與 比價,再任由甲○○購買3家廠商之押標金支票,同時出具 所指定之廠商投標資料,參與投標作虛偽不實之比價,使甲 ○○能順利以暢升公司名義承攬前揭9件擴音系統採購案, 乙○○則於公文指定廠家前之1至3日,連續收受如附件所示 工程之回扣,共計新臺幣(下同)21萬2千元。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以下簡稱臺南縣調站)移 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上述9件擴音系統工程之採購案均由伊指定3 家廠商比價,且該比價之廠商皆由證人甲○○提供無誤,惟 矢口否認有何收取回扣犯行,辯稱:所有此些工程均未達10 0萬元,可由地方自治機關首長自行指定比價,臺南縣其他 鄉鎮亦均如此辦理。於招標時,可否公開招標或是選擇性招 標,因金額而有簽呈上的不同,各公所的總務人員都經受訓 ,總務人員簽呈上來伊這邊時,伊批示3家優良廠商,並批 示依法辦理,此意即要合法辦理,總務人員即應合法辦理才 對。且丁○○到庭作證時,也證稱這種作法是合法的,各鄉 鎮均同此作法云云。經查:
㈠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對上開9件擴音系統工程之採購案 行賄被告乙○○之細節雖證稱時間已久沒有辦法回憶清楚等 語,但堅稱其在調查站及偵查中製作的筆錄所載陳述是正確 的等語,而查證人甲○○在調查站訊問時證稱:「乙○○在 工程發包前均會與我聯絡,告知我招標事宜、工程預算、投 標金額數目,並要求我給他一成的回扣款,我以現金送告扣 款到鄉公所給乙○○,並提供3家廠商名單。」、「回扣款 依據乙○○告知的投標價計算,以千位整數致送;回扣款並 未有登帳或紀錄,多以現金由第一銀行新化分行提領後交付 。」、「給乙○○的回扣,六甲村部分為4萬2千元,歸仁村 辦公處部分為5萬5千元,大潭村部分為1萬8千元,東武活動 中心及七甲村部分為3萬元,新厝村、武東村及看西村部分 為2萬5千元。」(見93偵字第5608號卷第31-32反頁);「 通常在乙○○指定三家廠商招標前幾天將回扣款交給他,不 然無法掌握他是否要指定我們;交款的相關資料有提供給調 查站,但部分是直接以手頭上之現金交付。」等語(見93 偵字第5608號卷第63-64頁)。另本件每次行賄金額非鉅, 經本院調閱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行有關暢升科技顧問有限公
司89年6月至90年4月止之交易明細,證人確有支付此賄款之 資力,有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行96年5月9日(96)一新化字 第87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可憑。證人甲○○若無行賄之實, 斷無可能憑白故意使自己蒙受此行賄犯行紀錄之可能,況且 證人甲○○與被告又無何仇隙,被告又使其能承包工程獲利 ,因此,證人甲○○應無任意誣攀之理,故證人甲○○之指 證應可堪採信。
㈡又觀此9件擴音系統工程之採購簽呈,承辦人員丁○○均書 寫擬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刊登於政 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以取得3家以上 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但被告均直接批示指定由證 人甲○○提供之暢升科技等3家公司比價,有卷附9件簽呈可 稽(見台南縣調站卷第33-42頁)。同時證人丁○○到庭證 證稱:我們簽擬後,鄉長直接在簽呈上寫下3家廠商,我就 沒有辦法再按照上開方法(即台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招標辦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 或企劃書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 資訊網路,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 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按「台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 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係比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4 月26日發布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 條規定所定,而該條文中之「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其 立法意旨,即謂主辦單位可依該條第1項第1、2、3款任擇一 款規定辦理,而非主辦單位可選擇依該條第1項第1、2、3款 辦理或自行依任何方式辦理,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 10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70590號函可參(見本院卷第43- 44頁)。若被告未收取證人甲○○之回扣,為何被告執意不 依承辦人員簽呈上所擬按台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辦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方式取得廠商資料,而要任意逕行 指定證人甲○○提供之廠商名單進行比價呢?況且被告自稱 其選擇優良廠商是依職權,有幾個條件:⑴曾經在公所裡面 承包工程之優良廠商列為參考。⑵我們所認識的一些優良廠 商。⑶朋友推薦的優良廠商。⑷廠商自薦。縱被告未依縣政 府所規定方式取得廠商名單,要依其自己所述方式取得名單 ,然除了證人甲○○提供之廠商名單外,為何被告也未依其 自己所述方式取得其他廠商名單?證人甲○○所經營之公司 即是參與競標之廠商之一,卻由其提供比價廠商名單,豈非 可疑!被告乃一鄉之長,自有相當之智識經驗與行政能力, 其竟輕率相信甲○○會提供其他優良廠商與自己競爭上開擴 音系統工程之採購,而不指示承辦人員進行查證該些廠商之
背景及是否優良,殊難令人置信!唯一合理解釋即甲○○提 供之廠商均與其有相當關係,任一家得標對其皆有利,所以 其可放心提供該名單給被告,同時其與被告已有某種協議, 所以其提供之廠商一定會得標。而查凱泉科技有限公司及威 訊實業有限公司均為證人甲○○借用牌照以便比價之公司, 銳昇企業有限公司是以證人甲○○之妻名義申請設立;廣政 科技顧問企業社則是以證人甲○○之員工蘇文政名義申請設 立者,上開公司均無參與競標之真意,業經證人甲○○證述 在卷,亦經證人陳宇賢、蘇文政及王彩莉(甲○○之妻)分 別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證述無誤,足徵證人甲○○所證其有送 回扣行賄乙節應屬確實可信,否則何以被告所指定比價之廠 商均為證人甲○○提供之廠商。
㈢綜上所述,本件業經證人甲○○指證明確,此外,復有臺南 縣歸仁鄉公所採購擴音系統開標紀錄表影本9份(調查卷第 21-29頁)、調查站整理之押標金支票影本及押標金支票清 查明細表1份(調查卷第30-32頁)、調查站整理之投標文件 收件方式、時間明細表、採購案一覽表及涉嫌圖利金額一覽 表(調查卷第48、49、108頁)、退還押標金申請單(調查 卷第50-53頁)、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新市分行函及附件( 調查卷第61、79-86頁)、臺灣銀行台南分行函及附件(調 查卷第62-66頁)、臺灣銀行永康分行函及附件(調查卷第 67-78頁)、復華銀行永康分行函及附件(調查卷第87-90頁 )、中國農民銀行新市分行(調查卷第91-99頁)、萬泰商 業銀行歸仁分行函及附件(調查卷第100-101頁)、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函及附件(調查卷第102-104頁)等各相關 銀行函復資料影本、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調查卷 第105-107頁)、歸仁鄉公所歸仁村辦公處內部設備工程等 9件擴音系統採購卷共9卷、暢升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扣押物五 項等物(附於丙○93年度偵字第5608號案件卷宗,詳如本卷 贓證物品清單)等證據足資佐證。被告所辯純屬諉卸之詞, 不足採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被告於87年3月至91年2月間,擔任臺南縣歸仁鄉鄉長,為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其於經辦擴 音系統工程之採購案時,收取回扣,核被告所為,係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收取回扣罪。又被告行為後,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 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 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 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 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則被告於附表所示之9件工程收取回扣 ,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 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收取回扣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身為鄉長,受廣大鄉民之託付,竟不思奮力從公,而借 辦理工程招標之際謀取私利,再斟酌其品行、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所得賄款之多寡及犯罪後猶飾詞狡辯尚無悔意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褫奪公權5 年,又比較刑法第37條第2款修正前後規定,以新法對被告 較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適用新法宣告褫奪 公權。另被告收取之回扣21萬2千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37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傳鈞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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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辦理擴音系統採購案收受回扣金額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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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日期│工 程 名 稱 │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底 價 │得標價│回扣 │
│ │ │ │ │ │ │金額 │
├────┼────────┼────┼────┼────┼───┼───┤
│88.12.7 │歸仁鄉六甲村充實│暢升科技│凱泉科技│453000 │423000│4200 │
│ │擴音系統變備工程│ │坤威電訊│ │ │ │
├────┼────────┼────┼────┼────┼───┼───┤
│88.8.10 │歸仁鄉歸仁村辦公│暢升科技│銳昇企業│571000 │555000│55000 │
│ │處內部設備工程 │ │凱泉科技│ │ │ │
├────┼────────┼────┼────┼────┼───┼───┤
│89.6.23 │歸仁鄉大潭村充實│暢升科技│凱泉科技│191000 │189000│18000 │
│ │擴音系統設備工程│ │坤威電訊│ │ │ │
├────┼────────┼────┼────┼────┼───┼───┤
│89.8.2 │歸仁鄉六甲村擴音│暢升科技│凱泉科技│455000 │425000│42000 │
│ │設備設施工程 │ │坤威電訊│ │ │ │
├────┼────────┼────┼────┼────┼───┼───┤
│90.1.12 │歸仁鄉武東村活動│暢升科技│凱泉科技│188800 │186000│ │
│ │中心設備設施工程│ │坤威電訊│ │ │ │
├────┼────────┼────┼────┼────┼───┤30000 │
│90.1.16 │歸仁鄉七甲村無線│暢升科技│凱泉科技│95990 │94500 │ │
│ │廣播系統增設工程│ │坤威電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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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23 │歸仁鄉新厝村播音│暢升科技│凱泉科技│80000 │78000 │ │
│ │設備工程 │ │坤威電訊│ │ │ │
├────┼────────┼────┼────┼────┼───┤ │
│90.4.13 │歸仁鄉看東村播音│暢升科技│坤威電訊│99800 │96600 │ │
│ │設備工程 │ │廣政科技│ │ │25000 │
├────┼────────┼────┼────┼────┼───┤ │
│90.4.13 │歸仁鄉看西村播音│暢升科技│坤威電訊│99800 │94500 │ │
│ │設備工程 │ │廣政科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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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0000000 │214160│2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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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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