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1105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乙○○ 50歲民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民國93年9月23日所為之裁決處
分(處分案號:麻監裁罰字第裁75-M00000000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乙○○汽車駕駛人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所停車,處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乙○○被警逕行 舉發於民國91年2月18日13時1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TB-4801 號自小客車,在三民博大書局對面,「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 之處所任意停車」,並經麻豆監理站於93年9月23日依92年6 月1日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第 65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 規定,以上開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1千2百元,罰鍰 限於93年10月23日前繳納,逾期不繳①自93年10月24日起易 處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並限於93年11月7日前繳送;②93年 11 月7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93年11月8日起易處吊銷 ,並徑行行註銷駕駛執照;③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93 年11月8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惟異議人未收到 裁決書,於95年12月8日駕照審驗,才知駕照被註銷。上開 裁決書係由異議人之母親甲○○○蓋章簽收,因其年紀老邁 ,記憶力減退,又不識字,異議人長期在外工作不在家,致 未將裁決書轉交本人,以致被註銷駕照,異議人實有不服, 且全家依靠異議人駕駛營業大客車維生,懇請撤銷註銷駕照 之處分,為此聲明異議。
二、按汽車駕駛人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處 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2百元以下罰鍰,92年6月1日施行之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經查:⑴、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乙○○被警逕行舉發於91年2月18日13時 1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TB-4801號自小客車,在三民博大書 局對面,「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所任意停車」,有臺南 縣警察局91年2月18日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單)附卷可稽。該單並已 載明違規人應在91年3月18日前到案處理,並經異議人在該
單親自簽收在案。
⑵、麻豆監理站於93年9月23日以麻監裁罰字第裁75-M00000000 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1千2百元,上開罰鍰,並限 於93年10月23日前繳納,逾期不繳納,①自93年10月24日起 ,易處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並限於93年11月7日前繳送;② 93年11月7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93年11月8日易處吊銷 ,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③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93年 11月8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麻豆監理站並依規 定將上開裁決書按異議人之戶籍地臺南縣下營鄉○○村○○鄰 ○○○街1號掛號郵寄,並於93年10月1日由異議人之母親甲 ○○○收受,有掛號郵政收件回執1紙(上有甲○○○之蓋 章)附卷可稽。
⑶、異議人於本院96年1月10日調查時稱:舉發單是其當場簽收 的,上開裁決書是其母親收的,但她已經80幾歲,記憶不好 ,也不知道簽收的是什麼文件。其於本院96年3月7日調查時 稱:伊母親罹患老人失智症將近10年左右,因此未將上開裁 決書交給伊,並提出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出具甲○○○患 有「疑老人失智證」之診斷證明書1紙。異議人於本院96年6 月6日調查時稱:我的母親甲○○○不願意去看醫生,一直 到96年1月的時候才去看醫師的,她也不識字,有以前的戶 籍謄本可以參考,以前的戶籍謄本在教育程度一欄寫「不」 就是表示不識字,並提出舊戶籍謄本一份。
⑷、證人甲○○○於本院96年6月7日調查時證稱:其我沒有上學 念過書,亦無上過班,本件郵局掛號信函是否其蓋章收取的 ,其不識字,其不知道,並稱其記憶力不好等語。⑸、查甲○○○係民國16年9月15日生,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 籍謄本附卷可稽,又其未受教育不識字,為半自耕農,亦有 其舊戶籍謄本附1份卷可稽。又甲○○○之記憶力不好,患 有「疑老人失智證」,有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出具之上開 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甲○○○ 之病歷資料影本附卷可稽。
⑹、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 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 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又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 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政程序法第 7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異議人之母親甲○○○雖與異議 人住在同一住所,然甲○○○於93年10月1日收受上開裁決 書時,年已將近77歲,其未受教育,不識字,又未曾出社會 上過班,復患有老人失智證,不能辨別該掛號郵件有何重要 性,以致未將之交付及告知異議人,難謂甲○○○對於蓋章
簽收上開附裁決書之掛號郵件係表示其代異議人收受並應轉 交異議人之意義事理有辨別能力,自不得認為上開裁決書已 於93年10月1日送達。麻豆監理站未予詳查,竟依92年6月1 日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之規定易處註 銷駕照,原處分尚有未洽。又上開裁決書既未經合法送達, 異議人之提起異議自不受自93年10月1日之翌日起20日內具 狀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限拘束。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 撤銷,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及「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諭知應處異 議人罰鍰新臺幣1千2百元。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 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