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085號
TPDV,96,除,2085,2007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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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085號
聲 請 人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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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0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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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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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科化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95年12月28日 │3,100元 │CH0000000 │ │
│ │ 葛運通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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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財團法人台北勞工教│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96年1月15日 │900元 │CD0000000 │ │
│ │育電台基金會 陳繼│北忠孝分行 │ │ │ │ │
│ │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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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雷氏吉兒實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6年1月26日 │3,020元 │IK0000000 │ │
│ │司 吳毅明 │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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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雷氏吉兒實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6年2月10日 │1,900元 │IK0000000 │ │
│ │司 吳毅明 │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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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