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075號
TPDV,96,除,2075,200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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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075號
聲 請 人 紅山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7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 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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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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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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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九福珠寶創藝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忠│96年3月10日 │37,000元 │AL0000000 │
│ │司 │孝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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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山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