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王悅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貞靜(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
○路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6年4月7日死亡,聲請人
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
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貞靜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