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012號
TPDV,96,除,2012,200708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012號
聲 請 人 昇橋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五七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刊登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五七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附表一支票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 日屆滿,附表二支票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
│附表一: 96年度除字第201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6 │昇橋健康事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台大│59,850元 │96年2月28日 │SC0000000 │5 │
│ │司 甲○○ │分行 │ │ │ │ │
├──┼─────────┼────────┼─────────┼───────────┼────────┼────────────┤
│008 │昇橋健康事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台大│9,085元 │96年2月28日 │SC0000000 │5 │
│ │司 甲○○ │分行 │ │ │ │ │
├──┼─────────┼────────┼─────────┼───────────┼────────┼────────────┤
│009 │昇橋健康事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台大│507,003元 │96年2月28日 │SC0000000 │5 │




│ │司 甲○○ │分行 │ │ │ │ │
└──┴─────────┴────────┴─────────┴───────────┴────────┴────────────┘
┌─────────────────────────────────────────────────────────────────┐
│附表二: 96年度除字第201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13 │昇橋健康事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台大│71,460元 │96年3月31日 │SC0000000 │6 │
│ │司 甲○○ │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昇橋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