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009號
TPDV,96,除,2009,200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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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00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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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0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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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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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蘇慧珍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598元 │96年3月15日 │0000000 │3 │
│ │ │龍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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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米蘭國際開發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城內│51,300元 │96年3月15日 │CM0000000 │3 │
│ │司 游世瑛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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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