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902號
聲 請 人 怡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17日及96年7月17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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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9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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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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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盛億通訊企業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台北│6,825元 │96年2月28日 │CM0000000 │ 4個月 │
│ │公司 陳治業 │世貿中心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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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德基士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松江│1,943元 │96年3月10日 │WB0000000 │ 5個月 │
│ │ 楊士茹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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