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930號
TPDV,96,重訴,930,2007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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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3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浩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6日所為之判
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志民」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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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